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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专利成本的解决方法: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

2016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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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专利经营成本的各种选择中,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自然是立竿见影,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下面是一些可供参考的简单建议。

 

1.明确专利申请目标

 

从本质上讲,专利是一项取得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它并不是财富本身。正因如此,企业不要去为了专利而申请专利,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申请专利应当面向市场,面向产业化。总体上,企业应当保持一个观念:将专利资产组合与企业的战略相联系。因此,对待专利应当有的放矢,按需申请,不要盲目比拼数量,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否则将累及企业经营。

 

前面已经谈到,累积专利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对于中小企业更是如此,以避免无谓的投资。因为财力限制,中小企业必须量力而行,紧紧围绕自己的战略目标,尤其是现有的产品经营,进行专利开发和专利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维持产品的竞争优势。等到羽翼丰满之后,再向跨国公司学习,进行长期的专利布局,甚至申请自己不需要的专利来阻击竞争对手。

 

2.建立专利筛选机制


通过建立专利筛选机制,可以避免错误的或者不必要的专利申请,自然也可以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惠普(HP)的史蒂文,福克斯说他每年都收到来自惠普研发小组的上千份发明提案,但最终只提交其中的一半。福克斯解释道:“这里有一个成本控制的因素,在我们的专利复查模板里包括了对能够帮助我们在申请专利时控制成本的信息的要求。实际上,这个模板的第一用途是筛选出那些关注战略性问题的发明,我们将其余的发明搁到一边。”

 

关于如何建立专利筛选制度,前面已经介绍过,这里不再重复。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在申请专利时,自然会乐观地认为,这项发明有着不可限量的价值,特别是发明人更是持有这样的观念——这可以理解,每个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成果,都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但随着时间推移,企业会发现这个发明并不像当初想象的那样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因此,即使通过专利筛选机制来选择性地进行专利申请,也必须要清楚并坚持自己的筛选标准,不要被发明人的激情和乐观所左右。为了保证这一点,企业应当邀请资深专家或业内人士,定期向专利筛选机构的成员,特别是新加入的成员,提供专利申请的详细指导。


3.合并数项专利申请


通常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此即通常所说的“单一性原则”,这样可以方便专利申请的审查,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有效地分类、检索,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但《专利法》第31 条也规定了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将数项发明创造合并,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如果企业的几项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31 条合并申请的规定,则可以利用这个法律资源减少专利数量,节省专利成本,同时又没有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按照《专利法》第31 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讲,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 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31 条第2款的规定,

(1)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于外观设计符合合并申请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①使用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属于同一类别。这里讲的“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

②使用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是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这里讲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比如成套的茶具,就可以依法提出合并申请。


当然,有的发明创造创新点比较多,本身既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也可以分拆为数件专利申请提出。可见,究竟这是一项发明创造还是几项发明创造,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从节省专利成本的角度,此时应当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4.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


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保护;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著作权保护。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优劣比较,前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分析。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讲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从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的角度来观察的。

 

由于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的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反而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


5.确定国外的目标市场


企业应当依据其海外市场和发展战略,有重点地选择专利申请国家,避免盲目的海外申请,防止在不重要或者无力开拓的市场浪费大量金钱。尽管这样操作,在一些未能布置专利的国家可能会受到专利仿冒的冲击,但这是节省专利成本必须付出的代价,通常这些代价是企业可以承受也应该承受的。


资料链接:杜邦公司的海外专利申请原则


在某一国家申请专利的决策及其变量在每个案例中都有所不同,它们会被技术、商务部门,或者时间结构所影响,杜邦公司(DuPont)知识产权与许可部门主管鲍勃·格吕茨马赫(Bob Gruetzmacher)指出:


很多年以前,杜邦公司已经建立了指导方针,这些方针用来指导申请外国专利保护时,哪些国家应被考虑。其中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商业上的需要。除此以外,还有既定国家的专利法规,对他人专利的尊重的历史记录及该国家专利权人加强其专利的能力。

 

在过去的10年里,很多国家,即便不是彻底修改,也至少是对其专利系统作了一些调整,因而多数发达国家的专利发展不同步。结果,我们的指导方针就必须做相应的调整。然而,仍然存在着不变的黄金法则,那就是只在那些从经济角度去合理的国家申请专利。当削减成本的问题出现时,在国外进行申请的情况将首先得到仔细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