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专利联盟
1.专利联盟对消除专利技术壁垒效应的作用
专利联盟源自英文词“patent pool”,又译为“专利池”。专利联盟是由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为实现彼此间交叉许可或统一对外许可而形成的一种战略联盟。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是专利池曾经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对专利池的态度从消极转变为肯定。例如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认为,专利联营在五个方面有利于竞争(注意这里所说的竞争,是指与垄断相对立的概念):可以结合互补性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清除障碍专利;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以及促进技术扩散。
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一项技术标准一旦确立,标准中所含大量专利的许可问题就会变得复杂,成为技术推广的障碍,专利池是排除这一障碍的最佳方式。另外,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方自主研发的势头,维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
通过参与专利联盟规避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参与专利联盟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
其次,参与专利联盟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专利池成员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再次,参与专利联盟减少专利纠纷并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可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联盟成员对外的侵权纠纷可通过专利池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维权活动。
最后,参与专利联盟提高抗风险能力。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专利联盟有利于整合互补性技术、形成行业标准,加速发展生产互补产品的企业,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消费者认可。通信产品由于专利数量巨大、产业业链复杂、系统性要求较高的原因,使得专利联盟运作目前趋势,例如3G专利池、LTE专利池等。
2.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性质和特征
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性质,具必要性、组合性、流动性。专利联盟中只包括阻碍性专利( blocking patent)或互补性专利(complementary patent),而不应该包括替代专利( substitute patent)。
(1)阻碍关系。
阻碍专利在累积创新领域较为普遍,即后一项专利是在对前一项专利技术的改进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前一项专利被称为基本专利( dominant patent),后一项专利被成为从属专利( subservient patent),就实现某一技术目标而言,如果基本专利必须要与从属专利共同完成,则两者形成了双向阻碍关系;如果基本专利可单独行使其权利,但从属专利则需要获得基本专利的同意,这样两者间形成了单向阻碍关系。
(2)互补关系。
某两项专利一起利用能相互补充,获得更大的利益,此时两项专利构成互补关系。例如:数码相机的6000多项专利就主要集中在电荷耦合器或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传感器、专用集成系统、彩色液晶显示器、高档非球面镜头和嵌入软件等五大系统,不同的系统的专利承担数码相机的一个技术功能。相互之间不可替代,在技术交易市场上相互依存,在技术更新上也必须保持同步。
(3)替代关系。
是指如果两项专利实现同一技术目标,专利之间在实现技术目标上相互不侵权,则这两项专利具有可替代性,这两项专利的关系在技术上表现为专利竞争,在专利权交易的技术市场上则表现为相互可替代关系,因此专利替代( patent substitute)关系也就是专利竞争( patent competing)关系。
当专利之间是阻碍关系时,被牵连的专利只有获得对方的许可才可实施。互补关系的专利虽然能单独实施而无需获得对方的许可,但是最佳实施方式仍为两项专利的联合,因为只有联合起来某一技术功能才能完整地实现。因此,只有当牵制或互补专利同时加入联盟,才能起到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专利挟持,联盟应有的功能才能完备。牵制专利、互补专利因此也被定义为联盟的必要专利。若互为替代性的专利同时加入专利联盟则会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原则上是被禁止的。
专利联营中的专利是“超级专利”。专利联营中的专利通过组合,在现代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在共同的管理之下,共同享受关键技术带来的利益。规模化和多样化是专利组合的优势。专利组合通过规模化,形成“超级专利”,时空范围跟单件专利相比显著增强,通过多样化能够降低某些风险。这些都是单件专利无法办到的。
专利联营中的专利组合是动态的组合。由于行业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专利生命周期等因素,专利联营中专利的数量和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有些专利由于不适应标准的发展而被淘汰出局,也有一些新的有利于标准发展的专利被专利联盟采纳。
3.专利联盟的特征、组织形式
专利联盟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良好的标准;管理机构经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及授权开展许可业务;还有一份经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核准的技术许可规则,至少应遵循合理且非歧视原则;有一套程序来决定哪些是核心专利,保证专利池管理机构中立立场。专利权人在将专利放人专利池之前,首先经过第三方的评估以确保该专利是技术上的必要专利从而避免出现搭售。
(1)开放式组织。
开放性专利池(open pools)是指两个或多个专利所有人联合起来组成专利池后向第三方提供的专利许可,许可费用由专利池内专利权人根据其对专利池贡献的必要专利进行分配。开放性专利池的竞争力来源于对池内专利的不断更新,保证专利池内的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当第三方在被许可专利的基础上研发了新的与专利池内核心专利形成牵制关系的专利时,该第三方企业就有了进入专利池的意愿。
(2)封闭式组织。
封闭式专利池( close pools)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专利所有人联合起来组成的专利池,在内部进行交叉许可.封闭式专利池是以分享专利权为目的的专利池。不存在第三方,许可和被许可关系都存在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封闭式专利池的主要工作有:汇集、打包和分配专利签订免费使用合同或者专利使用费定价合同等。由于封闭式专利池不对第三方进行许可,故不存在与其他专利池的市场竞争,也没有必要对专利进行淘汰和吸纳,联盟成员相对稳定。
复合式专利池,是指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联合起来组成专利池后,不仅在专利池内部进行交叉许可,还对第三方提供专利许可,实际上是封闭式和开放式专利池的组合。现实中很少有绝对的开放式专利池或封闭式专利池。
专利池的形式决定于组建专利池的目的,如果专利权人组建专利池的目的是降低与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程度,通过把可替代的专利打包许可给下游的产品供应商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情况下的专利池应是开放式的。如果专利池的组建只是为了相互之间利用专利,则其是封闭式的。
4.联盟伙伴选择
尽管构建专利联盟具有战略优势,但是并非所有的必要专利的持有者都会选择加人专利联盟。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通常是优势企业之间的利益联合。
考察一些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可以发现联盟中必要专利的持有人既是进行产品研发活动的许可人又是在下游市场制造产品的被许可人,称为“纵向一体化企业”,所形成的专利联盟是“纵向结构的专利联盟”。从研究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企业和专业化生产商在上下游市场的两阶段非合作动态博弈的均衡状态下的纵向专利联盟收益分配规则,发现加入专利联盟的纵向,体化企业的特点是:
纵向结构专利联盟的形成需要分配给高成本的企业相对较高的许可分配比例。这意味着纵向结构的专利联盟在企业生产成本差异不大的范围内才能形成。在低成本企业能够承受的分配规则偏差范围内,分配规则向高成本企业的倾斜能够实现高成本和低成本企业各自收益的最大化,专利联盟也可以形成。
但是如果生产成本差异太大,无论许可费的分配匣比例怎样调整,都无法使高成本企业和低成本企业的联盟收益大于各自独立许可的收益,专利联盟则无派法形成,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在实际情况中一些非常有影响的专利联盟中组成成员基本是技术实力相当的跨国企业,中小企业在专利联盟的组成成员中并不常见。
纵向一体化企业之间的生产成本的差异会妨碍专利联盟的形成,这导致专利联盟成为优势企业之间借助知识产权专有性实现联合的利益同盟。为了打破其壁垒作用,只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并积极争取较多必要专利进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