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救济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发布时间:2016-03-31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34

 


专利侵权救济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专利侵权救济的方式分为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三种。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属自力救济行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与司法救济相比,行政救济最大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结案周期短,一般而言数月即可拿到行政处理决定。相对而言,司法程序可能会长达数年甚至更长。除了作出行政决定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实践中调解率较高,结案速度较快。


行政救济的优势还在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根据案件情况,依行政职权主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往往是当事人凭借自身力量难以获得的证据。


行政救济的不足也很明显。首先,行政救济的保护手段单一,仅能够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司法救济的保护手段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保护手段更丰富,力度更大。其次,从效力上说,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但行政部门并不具备执行停止侵权的职能。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和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比如,若纠纷双方熟识,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则可申请行政机关介入调解;若以获得侵权赔偿为目的,目前还只能寻求司法救济;若案情简单,想快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市场不被侵蚀,则行政救济是较佳选择;某些情况下,若关键证据已锁定但难以取得,可提供相关信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请求专利管理部门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再考虑是否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比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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