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查新:国内外侵权检索定义的相互关系

发布时间:2016-04-01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44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查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数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不仅有国外企业挥舞专利大棒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就是国内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时有发生。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日益频繁之势,纠纷双方除了事发后各自合理应对之外,还应积极防患于未然。无论是事前的预防,还是事后的弥补,专利侵权查新已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

 


专利侵权查新的含义


成立于1969 年的日本Nippon Technical Service Co.,Ltd. L (NTS)将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描述为:“意在为阐明发明保护范围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规避侵犯专利权风险(具体地说,就是检索那些目前仍然有效、并且打算实施的产品、工艺有可能对其构成侵权的专利,从而及早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或者防范第三方侵权(具体地说,就是检索正在使用委托人专利或发明的第三方专利、专利申请或产品)”。NTS还提出一种无效检索(Invalidation Search),意指“搜索可将已获专利授权的发明予以无效的文献依据”。


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的IP-Search服务中包括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和有效性检索(Validity Search)。其对侵权检索服务的描述为:“如果您想在产品生产和销售之前确定专利侵权风险从而避免昂贵的诉讼费用,我们可以告诉您它是否落入现有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而对有效性检索服务的描述为:“如果您对一项妨碍您商业战略的专利提出怀疑,我们可以检索挑战该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从而为在争端中评估该专利的法律有效性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目前国际上对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的意识和目的是相当明确和一致的,即在生产和销售之前对现有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予以清查,并确定拟实施的技术内容是否落入现有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规避侵犯专利权风险。

 

而针对那些已获授权的专利,旨在发现破坏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检索,虽然NTS和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赋予其不同的名称(NTS:“无效检索”;瑞士IP-Search,“有效性检索”),但其本质内容是一样的。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副研究员佟一强认为:侵权检索是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的总称。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在一般情况下是两种完全不同目的的检索。

 

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专利;被动侵权检索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时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对受到侵害的专利提无效诉讼的依据。


国内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已经开始普及专利侵权检索的概念。如深圳市大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其互联 网上公布,侵权检索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为找出可能受到某项工业活动侵害的专利而进行的检索。

 

在一项新的工业生产活动(如准备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准备在某一生产过程中采用一种新方法或新工艺)开始之前,为防止该项新的工业生产活动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从而发生专利纠纷,人们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

 

当侵权人不知道其生产的某项新产品或采用的某项新工艺、新方法是有效专利而被别人指控侵权时,为明确自已是否侵权,以及为寻求被动侵权的自我保护,人们要进行被动侵权检索。其进一步提出: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了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的专利检索;被动侵权检索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而进行的专利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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