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产评估的原则
1 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中的独立性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地位,评估工作不受委托人及外界的意图及压力的影响,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
2 客观公正性
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地得出结果,而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或其他个人的情感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的,具有客观公正性的评估结论。
3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4 供求原则
任何资产的价值都是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评估价值是专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
5 最高最好使用原则
技术资产作用的发挥要依赖于使用方的技术水平和相应的有形资产质量等条件。在评估时,须分析专利资产的最高和最好使用所能产生的收益,而不能仅考虑其现在的利用状况。
6 替代原则
替代性原则本质上是比较性原则,即对于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技术资产,投资者一定会选择价格最低的。
7 期望原则
期望原则是指在专利资产评估过程中,其价值一般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也就是说,专利资产价值的高低,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该专利技术的未来效用和获利能力。期望原则要求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其未来的获利以及拥有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8 时点原则
市场是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
专利资产评估的前提
1 专利资产评估应在特定的前提下进行
由于专利资产价值的特征,因此在评估它的价值时,必须首先确定它的价值前提。专利资产的价值前提是指它将参与何种经济活动,如转让、许可、专利质押及合资等,以及如何参与这些经济活动,如专利许可的方式及合资的规模等。对专利资产而言,对应不同的价值前提,一般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在说明专利资产价值时,必须说明是在何种价值前提下作出评估的。
2 专利资产评估一般应以产权变动为前提
《资产评估准则——一无形资产》中指出: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处置及类似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这里强调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发生的以下两种常态。
①指无形资产的拥有者或控制者以无形资产的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进行转让交易或对外投资,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单项无形资产的评估。
②指在企业整体或部分发生变动时,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合作、兼并等,对企业资产中包括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种情况可能复杂一些。比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往往账面资产没有列示无形资产,而改制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3 专利资产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评估
专利资产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是能为特定持有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亦即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获利能力表现为企业的超常收益能力,或者表现为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专利资产评估就是对获利能力的评估。专利资产只有在给购买者带来新增收益时,评估人员才能根据带来的新增收益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需要说明的是,专利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是一种理论抽象,即指在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经营水平的情况下,能够获得高于社会平均经营水平的收益。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评估参照对象并不一定保持着社会平均经营水平,因而超额收益也就不一定表现为高于社会平均经营水平的利润,往往表现为带来的追加利润。在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形。获得和运用某项专利资产是该企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特别是在使企业起死回生时更为典型。在这类情形下应根据专利资产对利润增长的影响来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专利资产能够带来垄断利润,这是指购买方由于购人和运用专利资产形成市场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市场垄断的不同条件,通过利润的测算,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
专利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1 市场价值基础
市场价值(亦称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的价值。公开市场是指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自愿买者和卖者,买卖双方彼此平等,彼此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等进行了解,并按资产的最佳使用原则判断其价值的市场条件或环境。《国际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定义如下:“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一般适用于各类资产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建立在公开市场假设和最佳使用假设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另外,服务于企业财务报告的企业资产评估,尽管是按企业持续经营或持续使用假设进行评估的,但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特例而不认为是偏离了市场价值概念。
2 非市场价值基础
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非公开市场上的价值。它是特定经济行为中,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以及特别评估对象(如非经营性资产或使用者为非盈利组织、资源性资产及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等)的价值。特定经济行为指由于产生动因、约束条件和运行结果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以市场价值为评估基础的经济行为,如企业破产清算以及受到时间、空间、供求关系的不对等因素的约束的经济行为。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也称非市场价值,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在用价值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的情况。
投资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者所具有的价值。资产的投资价值与投资性资产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性资产价值是指特定主体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而特有的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按其最佳用途实现的价值。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由于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对该企业整体价值都有相应的贡献,可以将企业总的持续价值分配给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即构成企业持续经营的各局部资产的在用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
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值。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处于清算、迫售或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