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9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64

1  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2001 年,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4 年,财政部颁布了两个基本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资产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而言针对性不够强,因此,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也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依据这一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需要。2001 年及2004 年,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及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评估准则体系,《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评估业务进行系统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专业能力、独立性、保密和道德冲突解决等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执业责任的明确都需要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具体到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在已有的资产评估准则外,制定专门针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指导意见,对专利资产评估就其特点进行规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有据可依、规范操作。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贷严评估基本准则在基本原则上对评估业务加以规范,是资产评估监管的基本标准。但是目前在专利资产评估中仅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原则性指导,缺乏针对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也使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无法落实到具体环节;同时由于专利资产的涉及面广,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使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时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因此,操作性更强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4)《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促进我国专利资产评估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综合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的先进经验和我国专利资产评估的实践来看,通过制定具体的评估准则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程序,是提高评估质量的重要保证。在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准则能够被切实、有效地遵循,评估业务的质量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评估结论就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资产评估准则能够指导和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总体质量的提高。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手段。评估实践表明,完整地履行资产评估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规避评估风险的有效途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将起到相当大的指导作用,是否履行资产评估准则为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提供了客观依据,对于规范和规避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风险,保证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来权衡评估各方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自身的评估业务水平和规避执业风险的能力。
 
2  国内外专利资产评估规范情况分析
 
(1) 国际评估界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专利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领域之一,正日益得到国际评估界的重视。目前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的评估协会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专利资产制定相关准则,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体系下都对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作出规范。美国评估促进会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有两个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涉及专利资产评估问题。2000 年出版的第四版《欧洲评估准则》第一次增加了指南8-无形资产评估,其中也涉及专利评估问题。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国际评估准则》于2000 年新增了《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以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提高执业质量,专利资产评估也是其中一部分。
 
(2) 我国专利评估指导意见制定情况。1997 年 4月,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属于专利资产评估操作技术性文件,其中有关于专利资产评估的内容,但还没有形成专门的专利资产评估行业准则和规范。近年来,我国在专利资产评估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专利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专利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2001 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2004 年《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发布使我国的评估行业由过去的依靠行政管理办法监督、规范和引导评估工作,逐步转化为主要依靠资产评估准则,行业自律进行管理、规范和引导评估工作。因此,与资产评估准则相配套,与专利评估实践相适应,《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颁布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3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包括与专利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指南等。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是对我国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管理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与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①国务院 1991 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②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 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 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④财政部颁发财评字(1999) 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⑤财政部颁发财会(2001) 1051号文《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⑥会协(2003) 18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⑦财政部颁发财企(2004) 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2001 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准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上,从过去的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发展到通过构建准则体系来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另一方面,反映了对无形资产评估具体的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更为迫切。该文件自2001 年 9月1日起施行。
 
【资料链接】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  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l.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5)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l0)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
(11)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
(12)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
(13)其他相关信息。
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披露要求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 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权属;
(2)使用的信息来源;
(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6)无形资产的前景;
(7)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 年 9月1日起施行。
 
 
5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专利资产评估在专利资产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合理地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已是尤为紧迫。2007 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前几年对专利资产评估规范研究和对我国十几年的专利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范围构建专利资产评估准则,并起草了我国第一部《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资料链接】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释义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释义】
 
本条阐述了本指导意见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利人所控制的,对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益。
【释义】
本条对资产评估行业所涉及的专利资产概念进行了界定。专利资产最终是一项权益,可以是专利所有权也可以是专利使用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佑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释义】
本条款是定义条款,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了定义。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释义】
本条是效力条款。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无论是何种评估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均须遵守本条款。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释义】
在我国当前的评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如评估咨询、评估复核等业务,对于其中的专利资产价值估算,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释义】
本条对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规定,须是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相关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要求。
【释义】
本条主要从两个层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提出了要求:①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1991 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②行业准则层面,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利资产评估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的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专业能力是否胜任的要求,同时,由于专利资产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特别广泛,如果评估师被邀请承担某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①评估师加强个人研习;②与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③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所聘用的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②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③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④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执业原则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目的。专利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
(一)专利所有权作价出资;
(二)专利所有权质押;
(三)转让、许可使用、拍卖、诉讼;
(四)财务报告目的;
(五)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
(六)其他评估目的。
【释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专利资产评估的目的。专利资产评估目的能直接规定和制约专利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选择。另一方面,从专利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来看,它可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避免专利资产评估报告被误用,使专利资产评估报告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能规避风险。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地区独家许可、普通许可或者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释义】
本条第l款是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所包括的内容的解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其中,专利所有权包含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则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专利权独占许可(也叫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术,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2)专利权独家许可(也叫专利权独家实施许可、专利权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已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专利权独家许可涵盖了专利权地区独家许可,具体来说,专利权地区独家许可是指专利在某一地区的独家许可。
(4)专利权普通许可(也叫专利权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5)专利权其他许可形式还有:专利权交叉许可、专利权分许可。
①专利权交叉许可(也叫专利权交叉实施许可、专利权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两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适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②专利权分许可(也叫专利权分实施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订立分许可合同。
本条第2款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须明确是评估专利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为同一专利资产所有权的评估值高于使用权的评估值。另外,同是使用权,由于许可程度和范围不同,评估值也不同。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
(四)专利申请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人;
(七)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
(八)专利授权日;
(九)专利证书颁发日;
(十)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释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专利资产本身的基本状况,这是基础。只有对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了解清楚,才能进行下一步分析。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以及是否处予法律诉讼或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释义】
专利资产的法律状态对专利资产的价值有较大影响。某项发明创造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在专利被授权前,这项权利被称为专利申请权。这种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至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或被驳回期间享有的权利,对其价值的评估要不同于已经授权的专利。
    专利要维持下去,一个重要的法律保证是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漏缴年费的专利,可能会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被撤销专利的程序,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更多的费用。恢复专利操作起来也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评估一项漏缴年费的专利时,一定要看其是否能恢复,一旦恢复不了,需要充分考虑该类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影响专利价值的评估。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本身,说明专利有市场,他人愿意实施。而专利侵权的判决,可以帮助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便于确定专利的市场收益。专利侵权判决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价值的参考因素。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都可以作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因此其没有价值。
复审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或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处于复审程序的专利由于其审查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评估人员应予以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对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判断,确定专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释义】
技术进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技术的质量状况是决定该技术价值的基础。技术质量主要从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来考察。首先,对于技术领先、独创性强的专利,凝聚在其中的智力劳动较于其他技术而言高出许多,因而其自身价值自然高于先进性弱的技术;其次,专利的先进性和独创性强,给技术模仿和超越带来一定难度,可以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其技术领先的地位,从而获得巨大收益,这也是在对专利资产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三,国家对于先进技术的保护力度较之落后技术更强一些,专利权人所获利益的保障性也更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利资产的价值。
【释义】
技术进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技术的质量状况是决定该技术价值的基础。技术质量主要从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来考察。首先,对于技术领先、独创性强的专利,凝聚在其中的智力劳动较于其他技术而言高出许多,因而其自身价值自然高于先进性弱的技术;其次,专利的先进性和独创性强,给技术模仿和超越带来一定难度,可以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其技术领先的地位,从而获得巨大收益,这也是在对专利资产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三,国家对于先进技术的保护力度较之落后技术更强一些,专利权人所获利益的保障也更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利资产的价值。
专利资产的实施难度主要反映在专利资产实施必需的技术条件上,它首先反映了专利资产的开发难度,必需的技术条件越高,专利资产本身就越复杂,开发该专利资产需投入的智力劳动越多。此外,必需的技术条件越高,该项专利资产从技术方案转化为成熟技术过程中的专利增加值也就越大,相应的,其评估价值也越大。如果两项专利资产均能达到相同目的和效果,那么技术条件要求低的专利价值就大,因为其需投入的成本低。在专利许可使用中,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在重要技术人员方面的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对降低技术实施难度有很大作用。
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是指专利资产创造收益的水平,即其能给该专科资产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的超额收益能力。衡量专利资产创造收益的水平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这种收益主要是指未来(相对于评估基准日而言)的收益,包括即将实现的收益;②这种收益是指不包括专利资产所依附的任何其他资产的正常收益在内的超额收益,或是指超过整体资产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超额收益;③分析专利资产的收益必须建立在确实可靠条件的基础上,力求做到不随意夸大或过于保守造成专利资产收益的虚增或贬值。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定专利资产的构成,获得关于专利资产涉及的单项专利或多项专利集合的信息。
【释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便分析确定专利资产评估的范围,确定专利资产是单项专利还是由多项专利集合而成。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作价出资、质押、法律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是已获批准的有效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关于新颖性的证明。
【释义】
当专利资产评估以作价出资、质押、法律诉讼为目的时,应当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便确定专利资产的权属及法律状态。同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为已授权的专利。另外,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通过即可授予专利权,由于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哪些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对于由共同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资产,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分享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释义】
当专利资产评估以作价出资为目的且该专利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各权利人共同认可的权利分割协议。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已实施的专利进行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历史、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收集技术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的适用范围、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及经济寿命、与专利产品相关行业政策及发展状况、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的竞争状况,特殊行业所需要的行业准入证明,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他交易情况。
【释义】
本条主要强调两点:第一,对已实施的专利进行现场调查、市场调查;第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需收集的资料。其中:
(1)现场调查对确定被评估的专利技术成熟程度、实际生产规模等有一定帮助,而进行市场调查,则可了解专利资产或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2)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需收集的资料:专利的权属;专利实施企业的自身状况;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文件;专利技术文件;专利技术本身的历史、目前状况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竞争状况;技术产品的性能、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及经济寿命;宏观经济状况;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等,这些资料均对被评估的专利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采用适当措施,就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合理反映专利资产的盈利能力。
【释义】
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了专利资产和专利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对以前年度专利资产和专利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对确定未来专利产品的成本、费用及收益具有一定的帮助。
同时,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获取的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不一定直接对应专利产品的成本、费用及收益,因此,需将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合理的调整,进而确定专利资产的盈利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并分析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释义】
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专利资产的技术特征全部体现在其专利文件中,因此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须认真理解,以进行技术比较分析。另外,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对专利形成的产品与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是否为同一产品。如果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是由专利和其他非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共同形成的产品,还需确定专利和其他非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分别对该产品的贡献,进而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因素:专利资产的权属及权利的限制、专利类別、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法定剩余寿命、专利的保护范围。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差异,专利使用的许可方式,以往的许可、转让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释义】
(1)专利资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这些权利可属于同一权利人,也可分属不同企业。如甲企业拥有某专利所有权,后与乙企业签订了在某省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企业获得该专利在某省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则根据该合同,乙企业拥有专利资产在某省内的独占使用权,甲企业就不能在该省实施。因此在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属及权利的限制。
(2)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于这三种类型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及由此引起的可靠性不同、保护期不同,因此价值也不同。
(3)专利资产的法律状态对专利资产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某项发明创造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专利被授权前,这项专利申请所拥有的权利被称为专利申请权。这种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至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期间享有的权利,对其价值的评估要不同于已经授权的专利。
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也是专利价值评估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同类型的专利,其法定有效期限不同,发明专利为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较短,为10 年。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限届满日的长短直接相关。
(4)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取得专利以后,依法对该项发明创造技术内容进行保护的标准和依据。专利资产评估的对象是专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直接影响到评估的结果。专利保护的范围越大,专利的价值越高;专利保护范围越小,专利的价值越低。
(5)专利资产评估时,同一专利资产所有权的评估值高于使用权的评估值。另外,同是使用权,由于许可程度和范围不同,评估值也不同。
专利的许可类型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地区独家许可、普通许可或者其他许可形式。许可类型在专利评估中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这相当于将专利的部分或大部分有条件限制地以商品的形式出售,实现专利的部分货币化。因此,在进行其他类型的专利评估时,应将这部分已经货币化的专利单独加以考虑和处理。已经货币化的专利价值,与未经货币化的专利评价价值,加在一起才是整个专利的全部价值。
此外,专利许可类型也反映出被许可方对此项专利的综合评价水平。一般只有对于那些可靠性高、市场前景看好的专利项目,被许可方才肯以高价换取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而对于把握不十分大的专利项目,最多的是采取普通许可。
由于专利许可证的发放对于专利总价值来讲是一个增值的因素,因此许可证发放得越多该项专利的总价值增加越多。许可证发放的次数与专利总价值的增长值,两者之间未必是线性、成正比的关系,但应该是同向叠加的关系。
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买方往往非常关心该专利是否已经转让和转让的次数。每一次转让都意味着产品市场的缩小和竞争对手的增加,当然也反映了专利技术卖方开发费用的回收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专利的价格与专利的转让次数成反比,即转让次数越多,专利的价格越低。
(6)发明、实用新型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不同,对专利资产的价值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分三个不同的阶段进行评估:第一阶段是申请后公开前,第二阶段是公开后授权前,第三阶段是授权后。三个阶段的区别在于,第一阶段,专利申请人还不能禁止他人实施该专利,也不能就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收取利益;而第二阶段开始后,就可以要求临时保护期中的使用费;第三个阶段专利比较稳定,而期限最长。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可以分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评估:第一阶段是申请公开后,第二阶段是授权后。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通过即可授予专利权,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存在不稳定性,这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估值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7)专利要维持下去,一个重要的法律保证是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的年费是累进制的。我国目前的规定是: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 8 000 元(第16-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 2 000 元(第9-10 年)。漏缴年费的专利,可能会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被撤销专利的程序,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更多的费用,恢复专利操作起来也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评估一项漏缴年费的专利时,一定要看其能否被恢复,一旦恢复不了,需要充分考虑该类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8)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影响专利价值的评估。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本身,说明该专利有市场,他人愿意实施。而专利侵权的判决,可以帮助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便于确定专利的市场收益。专利侵权判决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价值的参考因素。
(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公告后的某项专利授权,任何人如果认为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取消该项专利授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意见的程序。提出无效的理由包括实质条件,也包括形式条件。
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质条件的审查相当于实质审查。无效请求的审查结果可以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并分别通知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经过无效程序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可能会缩小,其价值也会相应缩小。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
【释义】
(1)专利的替代性。与所评估专利资产类似或更好的替代专利资产出现,会给所评估专利资产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会使所评估的专利资产的收益年限大打折扣。因此评估专利资产时需要调查分析所评估专利资产的替代专利资产情况。
(2)专利的先进性。专利的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专利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不同类型专利的创造性不同,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专利,如同样是发明或者同样是实用新型,在创造性上也存在差别。开拓型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区分,就是这种差异的主要体现。开拓型专利和改进型专利的价值差异主要体现在:就开发成本而言,开拓型专利的开发成本一般高于改进型专利;就市场收益而言,开拓型专利的市场收益一般高于改进型专利。
(3)专利的创新性。创新性包括三种创新形式:原始创新、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
(4)专利的成熟度。专利成熟度直接影响到专利受让方对专利的消化、吸收及其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也决定了专利受让方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大小。一项专利处于哪一阶段对考量技术成熟度有一定参考作用。比如刚刚结束实验室研制阶段的专利相对于经过中试或小规模生产的专利来讲,技术成熟度较低,而已经进行过工业化生产的定型专利的成熟度则更高。这些情况均会对专利价值的评价产生影响,因为它们决定了受让方是否要进行二次开发,在该项专利转化为生产力之前还要投人多少成本。因此在对一项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要依据当时专利技术实际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来判断其技术成熟度。
(5)专利的实用性。专利的实用性是指该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评估业务不是科学鉴定,评估的目标不是评价专利的好坏,而是评估专利的获利能力。因此评估要关注专利的实用性。一项专利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收益,评估人员是不能因为其技术先进而给予其很高的评价价值的,相反,很多可以带来良好收益,从而可以得到很高估值的专利也许只应用了简单的技术组合。,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目标专利本身实用性并不强,但可能应用于其他拥有良好实用前景的技术上。实际评价过程中,评估人员就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标的和评估目的进行特别的考虑。可见,专利的实用性也是影响专利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6)专利的防御性。不同种类的专利可能具有不同水准的自我防卫能力。也可称为反侵权能力。有些专利可能技术很先进或独创性很强,却不容易作出反侵权的保护,而开发反侵权的保障性产品或技术实用性又不大(如投入过高、时效性不好或难度太大)。在评估这种类型的专利时,评估人员应充分考虑该专利被侵权的风险,比如由于侵权行为的出现可能带来的专利超额收益的下降。相反,有些专利在技术的先进性或独创性上面也许并不突出,但相关的反侵权能力却很强,这也可以在评估过程中提升其评估价值。
(7)专利的垄断性。垄断是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一项专利的垄断,可能使得该专利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价值规律,从而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国际范围内技术市场发展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各大公司技术垄断造成的。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中,绝大多数技术属于买方市场。技术买方可在多种同类技术和多家转让者之间进行选择,技术的价格对技术买方有利。但是当某项技术垄断程度较高,甚至是独家占有,又缺少同类替代技术时,就形成了局部的卖方市场,价格奇高,不利于技术买方。技术卖方为了造成或维护垄断地位而费尽心机,例如始终独自控制某一种配方或原料渠道,把专用设备的零部件分散到不同地区的企业去加工,等等。
可见,一项技术的垄断程度不仅影响该技术的价值,而且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态势,专利的垄断性是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不可忽视的必要考量因素之一。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购建成本、获利能力、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
【释义】
(1)构建成本。专利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其取得也有成本。只是相对有形资产而言,其成本的确定不是十分明晰和易于计量。一般来说,外购专利比较容易确定成本,自创的专利的成本计量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专利的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成本、转化成本、获权和维权成本、交易成本等。在运用成本法评价专利的时候,成本因素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该方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一项专利的成本越高,价值越高。但是对于专利来说,这个规律不是绝对的。同时,由于专利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的特征,所以成本法的运用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
    第一,关注自创专利的成本构成因素。一般来说,专利资产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种,相比较来说,由于具有购置价款和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外购专利的重置成本比较容易确定。而评估师需要更加关注自创专利的成本构成。具体来说,自创专利的成本主要包括研制成本、交易成本和专利费三大类因素。
研制成本又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专用设备费,资料费,咨询鉴定费,协作费,培训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管理费,非专用设备折旧费,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能源费用。交易成本是指专利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及管理费,手续费及税金等等。专利费即为申请和维护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请求费、维护费、证书费、年费等等。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评价目的不同,其成本构成内涵也不一样,在评价时应视不同情形考虑以上成本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二,关注价格变动因素。在考虑专利形成的成本时,时间跨度可能比较长,因此价格水平的变动会对成本计算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根据价格水平(通货膨胀因素)对各阶段的成本因素进行相应调整,使评价过程中使用的价格基准统一。
(2)获利能力。获利能力主要是指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力,也就是一项专利资产预期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这是影响专利资产评估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项专利资产,在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价值越高;获利能力越弱,价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要,或收益能力低微,其价值就很低。分析获利能力因素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影响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被评估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因素,包括技术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②被评估专利资产的获利方式;③被评估专利资产获利的取得与其他资产的相关性;④收益与成本费用、现金流量;⑤收益期限;⑥收益风险因素。
(3)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待估专利资产相关产品或行业的市场状况也会影响无形资产的价值。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直接制约着待估专利资产的价值。由于资产评估一般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也就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因此,买方对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是有充分了解的。根据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假设,他是不可能在偏离该市场价很多的情况下购买待估无形资产的,这样,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将极大地制约待估专利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也就影响了其评估价值。专利资产产品及相关行业的市场状况,指市场容量的大小、市场前景、市场竞争状况及产品供需状况等因素,这些因素将影响待估专利资产的获利额,从而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构成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专利技术与其他技术的关联性,并分析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释义】
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如果收益由专利技术与其他技术共同产生,此时,应当分析专利技术与其他技术之间的关联性及它们分别对收益的贡献,进而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别分析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释义】
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如果收益由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产生,此时,应当分析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关联性及它们分别对收益的贡献,进而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的作用发挥产生的影响而导致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释义】
专利资产实施方的状况,比如单位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销售能力、经济实力,以及企业的地理、交通、资源、政策环境等,对专利资产的“成活率”和产生效益的多寡有直接影响,因而间接影响着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1)价值类型的选择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或者说价值类型是在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
(2)价值类型的合理选择也是实现评估目的及满足评估相关条件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释义】
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某类专利资产的评估,是和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条件相关的,所以,在专利资产评估中,需根据上述情况合理选用适当的评估法。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 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并作出合理预测。
对委托方或相关 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释义】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专利资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分析和预测专利资产收益,需要对专利资产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及未来预期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预测收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设定没有依据、不合理的评估假设,不得在已知委托方或其他信息来源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用假设形式设定这些资料是真实的,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
第一,历史业绩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对专利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的利用情况的分析,从而取得其获利能力方面的信息。每一项专利资产都有一个形成和创制的过程,尤其是技术型专利资产要通过人的智力创造才能形成。掌握专利资产的形成过程以及投入,并不意味评估人员会根据形成的难易和投资大小来确定专利的价值,重要的是能使评估人员了解到企业会怎样使用专利资产以及专利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有哪些具体效用,最终目的是发现使专利资产具有获利能力的原因,为进行财务分析并将其量化创造条件。
专利资产的历史业绩资料来源于专利资产实施企业评估基准目前3-5 年的财务资料,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成本表等。
大多数专利资产的评估,不能直接采用专利资产实施企业的历史财务报表,专利资产收益的计算应以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为中心,而企业的财务资料是其整体经济活动的反映。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需要专利资产实施企业的配合。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获得评估基准日前3-5 年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后,需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为未来预测打下基础。
第二,现行结构分析。
专利资产的结构,由专利资产实施单位的内部支持系统结构和外部约束系统结构共同组成,是将专利资产的历史业绩与未来预期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专利资产在历史上能表现有业绩,必须得到企业内部运行体系的支持并最终得到认可。专利资产的现行结构,即是对其过去结构形成的归纳描述,又是未来结构可能变化的基础。它是对所评估专利资产到底是存在贬值危机,还是存在增值潜能进行专业判断的基础。这些判断对客观计量专利资产价值尤为重要。
有关专利资产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体系的影响,在前述相关部分已涉及,此部分主要分析外部约束系统的内容:
(1)产品及服务对象。客户是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接受对象,在专利资产评估中,产品和服务包含了所评估专利资产形成的成果。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接受方式(直销或是中间商)、满意和需要程度、价格的承受能力、消费习惯及改进意见等直接关系经营成果的大小,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产生影响。
(2)替代专利资产。与所评估专利资产类似或更好的替代专利资产的出现,会给所评估专利资产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因此评估专利资产时需要调查分析所评估专利资产的替代专利资产情况。
(3)竞争。成功地防止竞争对手侵占自己已有的市场份额,保持已形成的垄断局面,有利于提高专利资产的评估价值。因此评估专利资产时需要对竞争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4)产业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对许多专利资产(特别是技术型专利资产)的使用有直接影响。因此评估专利资产时,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等可能对专利资产获利能力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评估专利资产时需要对该类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作出明确判断。
第三,未来预期分析。未来预期,即对专利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预测。未来收益水平的预期与专利资产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它依赖于对专利资产历史业绩和现行结构的判断分析,并将这种判断分析外化,得到预测结果,为评估计算提供基础数据。
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预测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就一般的专利资产而言,因其依附特性,不能单独作为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其他类型资产匹配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进行未来预期分析时,要么把它与生产某些产品时需要的其他类型资产联系起来分析,要么把它与企业的存量资产联系起来分析,前者是一种准整体性,后者完全具备整体特征。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匹配的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充分考虑与收益变动相关的资金规模和配套资产联动的可行性,而且应分析这种联动对上述收益产生的影响,
在进行专利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预测时,对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予以参考,但须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另外,对于专利资产的收益额,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利润系列指标或净现金流量系列指标作为收益额。在利润系列指标中,可作为收益额的指标有税后利润和息前税后利润;在净现金流量系列指标中,有净现金流量和息前净现金流量。
第三十条  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预测期限。
第三十一条  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金成本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释义】
采用收益法评估专利资产时,折现率的确定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即: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1)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所谓无风险报酬率(无风险利率),是指投资者可以任意借人或者贷出资金的市场利率,也是指在没有风险和通货膨胀情况下的平均报酬率,在美国等债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无风险利率的选取有三种观点:①用短期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②用期限结构中的远期利率估计远期的无风险利率;③用即期的长期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
(2)风险报酬率的确定。风险报酬率(风险系数)是指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者担风险就要获得相应的补偿;承担的风险越高,要求补偿的数额也就越大。风险补偿额相对风险投资额的比例称为风险报酬率。
评估实务中,确定风险报酬率可以有几种方法:①累加法;②风险报酬系数法;③β系数法。
另外,“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是指在具体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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