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8

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

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  特定情况下创造性的辅助性判断基准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例如: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具备创造性。
例如: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的“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1)开拓性发明

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这种发明称为开拓性发明。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指南针、蒸汽机、白炽灯。
 
2)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该发明是将公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支持,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选择发明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类型,其创造性的判断主要参考发明的技术效果。如果选择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0~ 100mol%;在给出的例子中,催化剂用量为2~13mol%,并且指出催化剂用量从2mol%起,产率开始提高;此外,一般专业人员为提高产率,也总是采用提高催化剂用量的办法。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少的催化剂用量0.02~2mol%,提高产率11.6%~35.7%,大大超出了预料的产率范围,并且还简化了对反应物的处理工艺。这说明,该发明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再例如: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故这项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转用发明和用途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润滑油的公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则不具备创造性。

5)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有了变化。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质量、功能及用途上的变化,从而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项有关剪草机的发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的不同,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该发明通过改变要素关系,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2)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要素替代的发明。如果这种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一项涉及泵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等效替代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但是,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二、专利创造性检索及判断案例

针对涉及“重金刚石”的1998 年 1月1日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重金刚石,是一种合成金刚石,其特征是:它采用碳-13同位素作为其主要组成元素,碳-13含量达99.2%以上者除外。

1  确定技术方案,对技术主题进行分析
(1)技术方案:合成的重金刚石产品。
(2)技术主题词(关键词):重金刚石;金刚石;碳-13。

 2  寻找相关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步骤

1)使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的高级检索界面

2)在DWPI 数据库中检索

若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 CPRS)中找不到最适当的分类号,可在DWPI 数据库中重复进行上述(1)~(3)步骤,直至找到最适当的分类号。

3  正式检索

1)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中检索
(1)在关键词中检索。
(2)在摘要中检索。
(3)逻辑运算“关键词”和“摘要”,去重。
(4)用大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5)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检索,以免漏检。
(6)用准确的小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7)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和准确的小组分类号逻辑检索,以免漏检。
(8)用公告日1985年 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进一步限制检索。

2)在DWPI系统中检索

4  判断新颖性、创造性

对比文件1(CN1052340A)公开了一种具有很高热导率的单晶金刚石及其制备方法,所述单晶金刚石由至少99.2%(重量)的同位素纯的碳-12或碳-13所组成(权利要求 18),在某些申请中,碳-13是优选的。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采用碳-13同位素作为主要组成元素,其中碳-13含量达99. 2%以上,作为高热导率的单晶金刚石除外的重金刚石。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l同属金刚石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 公开的由至少99. 2%同位素碳-13组成的单晶金刚石,是重金刚石的一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l相比,区别仅在于碳-13的含量有所不同,而且该含量的区别并没有为排除了对比文件l的单晶金刚石以外的重金刚石(即权利要求 l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即碳-13含量达99.2%以上的高热导率的单晶金刚石)。
 
而且,基于对比文件1第10 页第17 行“在某些申请中,碳-13是优选的”,因此,权利要求 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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