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2017-02-17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82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规范,导致企业在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时无章可循,商标法制度在注册分类和申请规则方面的规定,也不利于互联网企业,如何加强和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以有效激发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活力是我国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伴随着商业模式不断的演化和发展,现在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掺入了技术部分,为通过专利保护商业模式提供了进一步的可行性。快技网,作为一家以技术保护和创新为主的新型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我们一直在操守

法律缺失导致商业模式纠纷不断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模式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也就意味着同一商业模式出现后,所有人都可以效仿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核心智力成果无法得到保护,经济实力就成为一个团体竞争的主要力量,创作方缺乏足够资金的话,最终就只能眼看着自己的果实被别人窃取,法律缺失导致纠纷不断发生。加强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因商业模式被复制、仿效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公司诉称e龙网抄袭自己的“互联网奥斯卡竞猜活动”,要求e龙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9.8万元。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的i-didk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该商业模式也被其他网站模仿从而引发诉讼。在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复制和抄袭问题不断激化,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呼声不断增高。

各大新闻网站与“今日头条”的版权争议、小米与乐视之间有关内容平台的法律争议、“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诉讼,原告方都试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法院判决中大都也援引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是,版权法等法律固然可以发挥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用,其保护的空间却极为有限、保护力度也较小,如侵权者将网站内容、风格、布局等“改头换面”之后,原创者就很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商业模式。

《专利法》应明确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

我国《专利法》没有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明确规范,导致企业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时无章可循。为有效应对实践层面对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客观需求,我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初步规范,允许审查员根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授权;同时,还规定审查员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是否授权。

在众多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案件中,大部分审查员会直接根据其公知常识(或者说明书交待的背景技术),来确定商业模式专利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在对有关计算机商标模式专利508个驳回案件的统计中发现,驳回理由中使用了对比文件和未使用对比文件的分别占7.5%和92.5%。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决定中,审查员并没有引用证据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对此种审查方式也产生了质疑,甚至认为这是审查方式的倒退。

的确,如果审查员仅仅是依据所谓“公知常识”就驳回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显得不够谨慎和有说服力。当然,就驳回理由而言,如果商业方法属于纯粹意义的“智力规则”而不属于“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属于专利的授权范畴,应予驳回,而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再去对其所谓“创造性”和“新颖性”过多论证。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局在对商业方法专利驳回理由的论证中却较少使用25条这一重要条款,在对相关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统计中,真正使用《专利法》第25条的案件仅占1.17%。

立法完善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方式

有专家指出,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但相关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层级较低,很难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依据。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保护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系列规范,真正建立商业模式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宜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规则”,明确商业模式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

在涉及商业模式具体案件审查时,有专家建议使用“二分法”:即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应严格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外;如果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在用户体验等方存在创新,而不仅仅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进一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内容进行审查。

 

      在涉及商业模式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仍然要遵守《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四个方面的审查原则。在判断商业方法专利技术方案“创造性”问题时,可以借鉴USPTO的相关经验,审查该商业模式到底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如果仅仅是对数据的保护或者检索功能,或者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都是显而易见,这些都意味着商业模式不具备“创造性”特征,从而排除专利授权范畴。但无论知识产权局以哪种方式驳回相关专利申请,都有必要附有论据说明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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