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下有关专利转让的特殊规则
1 技术标准下专利转让特殊规则产生的原因
如前文所述,在专利权人加入某标准化组织时,往往被要求提交专利许可声明文件,就其在标准化组织的专利许可模式或者特定技术标准所涉及的专利许可模式进行选择。这种声明文件对专利权人本身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如果专利权人转让其相关专利,该许可声明是否对专利受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目前而言还很难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找到明确答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 条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专利许可声明仅仅是一种意向性的声明,即便将其视为合同,其性质也与《合同法》所定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性质迥异。
首先,这种声明并没有实质性的许可内容,除非专利权人选择免费许可,否则该声明并没有涉及专利许可的任何具体、实质性条款;其次,这种声明是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而非针对具体的标准使用者(专利受让人),而且标准化组织往往在其专利政策中明确规定其专利许可声明表不能代替专利许可合同,标准使用者必须自己与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该条规定还有待推敲。
也许正因为如此,有部分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被某技术标准所采纳之后就立即将其专利权进行转让,特别是向自己的关联企业进行转让,规避其在标准化组织所作出的专利许可承诺。有鉴于此,部分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尝试在其专利政策中加入相关条文,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2 标准化组织关于技术标准下专利转让的特殊规定
对技术标准下专利转让问题最先作出明确规定的是IEEE。IEEE在其专利政策中从以下3个方面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 LOA 表格一旦被IEEE-SA接受,就不可被撤销,其有效期将从相关标准被IEEE-SA标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至该标准失效之日止。所谓接受承诺书或者接受LOA 表格,是指该担保书被IEEE-SA认定为合格并且公布在其网站上。
(2) LOA 表格中的承诺对专利权人及其所有的关联企业(除非专利权人在提交表格之时已经特别指明哪些企业不受该表格承诺的约束)以及该专利权利要求下的任何受让人都有约束力。LOA 表格的提交者不得用专利转让有意规避其在LOA 表格中作出的承诺。LOA 表格一旦被提交,即表示提交者同意该承诺同样适用于其关联企业和专利受让人。
(3)如果LOA 表格中所包含的专利被转让,则转让人必须通知受让人LOA 表格所作出的承诺,而受让人必须向IEEE提交新的LOA 表格标明自己的专利权人身份,并同时承诺之前的LOA表格不仅对自己,而且对自己的关联企业和自己之后的受让人都同样具有约束力。
同样,我国的AVS组织也在其专利政策有类似的规定。首先,AVS同样禁止成员为规避专利许可义务而转让必要专利。任何从AVS成员处获得专利受让的主体都必须承担与转让人同样的成员义务。成员如果已经就其专利许可进行了选择,其所选择的专利许可模式同样适用于受让人。
当然这仅仅是标准化组织自身的政策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受让人违反该规定究竟应该怎样处理,还有待法律给出更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