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规专利权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16


美国法规专利权滥用原则


任何权利有其法定权利范围,专利权亦如此,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不得超过正当范围,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滥用原则(doctrine of patent misuse)是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而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20世纪初,美国法院出于对专利许可协议中搭售的担忧,从“不洁之手”这一衡平原则的适用发展出专利权滥用原则中,旨在禁止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当扩大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在美国法规中,专利权滥用主要是一项抗辩性原则,一般在专利侵权指控中由被告方提出,原告若有专利滥用之情形,法院可以拒绝该专利权之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le),除非原告清除该滥用情形。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是司法判例发展而来,请见案例1。


【案例1】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案例


美国法院在1917 年的电影专利公司诉通用胶片 公司案中所面临的问题就是,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利在销售自己的专利产品时附加条件,要求购买人必须同时购买那些“并非专利机器的一部分,本身也没有取得专利的物品”。法院判定,试图对未取得专利的物品销售附加的任何限制都是不适当的,完全违反了美国最高法院所解释的专利法,因而这种限制应被判定专利无效。在该案后的几十年里,法院通过司法判例不断扩大专利滥用的范围。


1931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倍克”案件是美国专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可了“滥用专利”行为应受到专利法和联邦反垄断法的禁止。卡倍克案件涉及对非专利产品的搭售问题,原告卡倍克公司在专利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同时必须购买不属于专利产品的干冰,将购买 干冰作为专利许可的先决条件。 


被告出售可用于原告专利产品的干冰,并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以原告滥用专利进行抗辩。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这种搭售条件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企图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专利产品上,专利权人的行为与专利法和联邦反垄断法中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专利权人无权取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法律救济和平衡救济)。


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扩大适用的趋向,为使专利侵权人不能藉专利权滥用原则来逃脱责任, 1952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加入专利权滥用的例外规定,1988年通过的《专利权滥用改革法》又增加了两项例外,这五项例外分别为:


(1)从某种行为中获得收入,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将构成对专利的共同侵权;
(2)签发许可证授权他人实施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则将构成对其专利的共同侵权;
(3)企图实施其专利权以对抗侵权或共同侵权;
(4)拒绝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或拒绝转让专利权;
(5)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或购买专利产品的前提,是订立有关另一项专利权的许可合同,或购买另外的单独产品,除非是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对后一专利权或后一产品拥有市场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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