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垄断的关系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古已有之,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因此分析某企业垄断地位时主要看市场结构,尤其是该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market share)大小。
所谓事实垄断,是指某企业事实上在市场中已经取得排他性控制地位,即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例如所占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这种市场支配力的取得,可以是因为生产技术的规模效应而取得的自然垄断;也可以是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所致的人为垄断。法定垄断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所致的垄断,例如国家允许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
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鉴于这种排他性,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然而,拥有法定独占权未必就拥有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地位,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并不代表能将该发明创造进行成功的商业应用。
由此看见,垄断是一种中性现象,垄断现象本身无所谓合法或违法与否。由于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反的市场状态,有的垄断可以增强效率而对规模经济有益,但很多企业在垄断状态下采取的行为往往阻碍市场竞争。所以各国都制定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垄断地位的垄断行为。简言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在相关市场具有排他性控制力的特定经济主体实施的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前所述,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拥有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定独占权,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技术,因此在商业化过程中专利权人就拥有技术优势,但并非一定就拥有市场垄断地位。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这种优势地位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因而被认为是能增强效率。
这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阻碍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不同,因此美国法律早期专利权豁免于反垄断审查。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通说转而认为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目的是相反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专利法是授予发明人临时垄断权,保护其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根据这一观点的推论,法院假设专利持有人必然在其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上享有市场支配力。
到了当代,美国政府与法院对专利的经济意义有了更成熟的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并不必然在相关市场享有经济上的市场支配力,更不用说垄断权了。反垄断法和专利法在目的上具有互补性,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为要务,而专利法是通过激励创新来促进竞争,如专利权的授予实际上是企业获得了一种竞争手段,最终都是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和促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