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组建实例及合理要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12


专利联营
中的专利技术转移


1  专利联营的组建
关于专利联营的组建,先看三个实例:


【实例1】MPEG-2专利联营


MPEG-2专利联营是基于MPEG-2标准于1997 年组建的。该专利联营成员最初有9家机构,把他们在MPEG-2压缩技术标准中的27件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拿出来组建而成的。该专利联营是开放型的,接受后来成员和新增必要专利的加入,截至2006 年12月26日,MPEG-2专利联营成员为25家,共有800多件专利。


MPEG-2专利联营由四个不同的协议组成:


(1)专利持有人之间关于组建专利联营的协议,承诺将他们MPEG-2的必要专利通过一个普通许可由管理机构对外统一许可,并一致同意该专利联营组合的基本条款,例如经授权的使用领域、使用费的数额和分配、从专利联营中增加或减少专利等;
(2)专利持有人和MPEG-LA(管理机构)之间的许可管理协议;
(3)每个专利持有人给MPEG- LA的一个许可,以便其进行统一打包许可;
(4)对外统一许可(portfolio license)。


【实例2】3C专利联营


1998 年底,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日本索尼公司和日本先锋公司(Pioneer)三家联合设立关于向DVD 光盘和播放机制造商提供符合DVD-ROM和DVD-Video格式的专利联营,俗称3C专利联营。该专利联营也是开放型的,LG 电子后来加入 3C。截至2006 年底,3C专利联营成员为4家。


在该专利联营协议下,索尼公司和先锋公司一致同意将其所有符合DVD-ROM和DVD-Video格式的必要专利非独占性许可给飞利浦公司。飞利浦公司随后将这些必要专利对“所有利益相关者……为制造、已经制作或制造零部件、使用和销售或者其他处置”的符合该格式的光盘和播放器的人发放许可。即,该专利联营由两个协议构成:


(1)两个独立但实质相同的、由索尼公司和先锋公司将其必要专利许可飞利浦公司的许可协议,使飞利浦能够向所有相关第三方发放统一许可;
(2)对外统一许可。


【实例3】6C专利联营


1999 年,日立公司、松下公司、三菱公司、时代华纳、东芝公司和日本JVC公司组建了关于DVD-ROM和DVD-Video格式的另一个专利联营,俗称6C专利联营。该专利联营也对有意基于该联营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的任何必要专利所有者开放。截至2006 年底,该专利联营成员增至9家。


在该专利联营中,日立、松下、三菱、时代华纳和JVC一致同意将它们现在和将来拥有的符合DVD 光驱和DVD视频格式的必要专利许可给东芝公司。东芝同意将包括其拥有的专利在内的所有必要专利集合成一个组合,并打包许可给所有DVD产品制造商,然后将获取的许可使用费分配给其他许可人。所有这些公司可以在该专利联营外自由许可其必要专利。该专利联营构成如下:


(1)每个公司给东芝公司的专利许可,是东芝公司能够向使用该项关于DVD光盘、DVD播放器和DVD解码器的规格的当事人进行许可;
(2)东芝将联营专利向DVD产品制造商发放的分许可。


从上述三个专利联营组建实例来看,专利联营中专利许可关系可以划分为两层:


(1)内部许可:专利持有人推举其中一方或者委托一个独立组织作为专利联营许可的执行者,专利持有人就各自的入池专利均向其授予一个普通许可以及允许其再许可的权利;同时,组建专利联营的专利持有人之间就所有人池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2)外部许可:专利联营许可的执行者向第三方统一许可,该许可为普通许可。


2  专利联营的合理要件


专利权作为法定垄断权,而组建专利联营的专利持有人之间一般是竞争对手关系,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协议具有垄断嫌疑。为避免这种垄断嫌疑,并不是所有专利都可以用作组建专利联营,那么,什么样的专利技术可以进入专利联营呢?先看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署(DOJ)对几大专利联营的态度:


【实例4】MPEG-2专利联营被DOJ认定合法的原因


1997年6月26日,DOJ发布商业评论函,认可该专利联营,基于:

1.该专利联营只包括互补的非竞争性专利
每个入池专利依据MPEG-2标准都被认为是必要的。该联营协议关于“必要性”审查尤其值得注意,它要求:(1)入池专利没有替代技术;(2)入池专利只有在相互结合时才对MPEG产品有效。专利持有人没有联合竞争性技术,而是集合了单个技术的互补部分。


2. 许可是非独占的
每个入池专利仍然能够从单个许可人那里取得单独许可。因此该专利联营不会成为要求被许可人接受他们不需要的一揽子多重许可(a package of multiple licenses)的一个机制。要求多重许可通常在反垄断法里被称为搭售( tying),许可搭售在特定情形下会妨害竞争。


3.该专利联营会雇用一个独立专家来选择哪些专利是“必要的”,从而可以进入专利联营
独立专家评估机制能避免该专利联营变得过于宽泛或者纳入那些与入池专利相竞争的替代专利。该联合许可人MPEG LA 来聘请专家和支付该专家评估费用,MPEG LA是一个独立主体,本身不拥有专利权。
另外,因为每个成员的许可费是基于其贡献的必要专利数量,这种许可费结构使得专利联营成员有强烈动机来排除其他公司的非必要专利。


4.该专利联营承诺平等许可(非歧视许可)
该专利联营对所有被许可人提供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平等许可”会消除任何将该专利联营用于损害专利联营成员的竞争对手的潜在可能。


5.允许与该标准(MPEG-2标准)的单方面竞争
该联营协议不会限制许可人开发替代技术,因而不会限制创新。

 

6.该专利联营具有显著功效
该专利联营协议避免为生产MPEG-2产品而需取得一一许可,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因此该专利联营的效果是促进竞争的。


【实例5】3C和6C被DOJ认定合法的原因


1998年12月16日,DOJ发布商业评论函,认可3C专利联营;1999年6月10日,DOJ发布商业评论函,认可6C专利联营。这两个专利联营被DOJ认定合法的原因主要是其体现了MPEG-2专利联营类似的特点:


1. 3C和6C专利联营结合了互补专利
3C和6C专利联营的入池专利也仅限于必要专利,且有独立专家来评估入池专利的必要性。虽然DOJ认为3C和6C的独立专家机制存在一定瑕疵,但基本上能使入池专利限于必要专利;而该专利联营的使用费分配方式也鼓励会员排除非必要专利。


2. 3C和6C专利联营尚无阻碍竞争的潜在可能
根上述DOJ的商业评论函,可以总结出美国政府目前对专利联营的合法条件基本要求如下:
(1)入池专利须为必要专利,即入池专利只有在相互结合时才对该专利联营所对应的技术方案的实施是有效用的,而非竞争性的重复专利;
(2)专利持有人授权给专利联营的许可须为非独占许可,即允许各个专利持有人对外单独许可;
(3)专利联营许可对方发放的许可必须是统一的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


因此,只有达到上述要求的专利联营,才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在“专利灌丛”中,起到整合互补专利、清除专利封锁、节省交易成本、避免专利诉讼拖累等促进竞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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