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国际转移的模式、规定及途径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14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7


专利技术国际转移的相关规定

1  国际技术转移的模式


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规定,国际技术转移包含各种工业产权的转让或授权许可。可见,国际技术转移的行为有两种:转让和许可。国际技术转移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商标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服务等等。在实务中,国际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有:技术贸易,其中许可证贸易占重要地位;直接投资,主要是以技术入股;合作研发等等途径。


目前,国际技术转移以发达国家为主,其中跨国公司成为技术转移的重要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立足于其技术研发创新储备,通过国际化生产销售网络体系,以各种方式推动国际技术转移,例如技术入股、,技术设备销售以及技术专家派遣等方式。但是,技术转移内部化仍然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基本特征,例如,跨国公司在各国设立研发机构,通过关联公司等组织优势把技术资源在内部进行调配,使技术转移“出国不出公司”。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进出口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  我国有关专利技术国际转移的规定


根据国际技术转移的“跨越国境”标准和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技术似乎不可能进行国际转移。实际上,无论是《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规定,还是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界定,国际技术转移都包括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许可。

 

因此,专利技术转移的国际性界定标准有所扩大,除跨越国境外,还包括国籍因素,即使专利技术转移发生在国内,但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则该专利技术转移亦为国际技术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专利权案件只要具备当事人为外国人(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无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关于标的物,须考虑知识产权各国保护的地域性)这三个因素之一,即为涉外专利权案件。

 

同时,我国专利法对于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有限制性规定,要求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针对专利技术转移的国际性界定标准,我国兼采跨越国境和当事人国籍因素这两个标准。


3  我国专利技术国际转移的主要情形


在我国发生专利技术国际转移的,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专利许可:许可行为发生在中国,被授权许可的专利为中国专利,但许可方或受许方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主体。


(2)混合许可:也称“国际许可证协定”,将专利、技术秘密或商标等在一个协议进行一揽子许可。混合许可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常用的一种许可贸易形式,其中尤其以专利和技术秘密结合在一起的许可形式最多。因为技术秘密可以跨越国境,与之相结合的专利视情况而定,如果中国是技术引进国,则该专利应为中国专利;如果中国是技术输出国,则该专利应为技术实施国的专利。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是指向外国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转让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为外国人,转让客体为中国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在转让前后其性质不变。


其实,不论何种情形下的专利技术国际转移,都可以划人技术引进或者技术出口两种模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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