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技术转移的界定,各国存在分歧。在20世纪80 年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讨论中,发达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移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移,要求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非定居于或设立于同一国家,即发达国家认为技术转移是否具有国际性,并不是以技术的供方和受方是否属于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标准,而是要看技术转移是否跨越国境;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即使技术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国家,只要其中一方是外国实体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在其他方式下直接地或间接地由外国实体所控制,应属于国际技术转移,即发展中国家认为技术转移的国际性标准还应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因素。虽然存在上述分歧,但各国一致赞同对跨越国境的技术转移视为国际技术转移。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可见,我国对于国际技术转移,主要采用跨越国境标准。
确定技术转移的国际性界定标准,关系到国际技术转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国际技术转移涉及两类法律,一类是各国国内法上关于技术转移的规定;另一类是国际条约或国际贸易惯例。就国际技术转移合同来说,因具有涉外因素易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法律选择有三种途径:
(1)明示选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所依据的国家法律;
(2)默示选择: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和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推定适用何种法律;
(3)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为某一双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适用该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无权自由选择。
专利权的地域性与专利技术国际转移
专利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在某一国家内申请并获权的专利,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其效力不能延伸到其他国家。这源于《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指各成员国所授予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各成员国在专利权授予条件、权利期限和权利无效等方面有权根据本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独立作出决定,不受其他成员国决定的影响。根据专利权的独立性原则,各国都只保护根据本国专利法授权的发明创造,没有义务保护在外国被批准的专利的义务。即使是PCT专利或者欧盟专利,只是在申请审批程序上的简化,其授权必须经过国家阶段。
从地域性限制来看,一国的专利权是不可能“跨越国境”的,这是专利权与技术秘密的最大区别。要实现专利技术的“跨越国境”,须在他国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这种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授权的专利权,即为专利族,相互之间为同族专利。但是,就他国同族专利进行转移,依据的是所在国的法律,与本国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这是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