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能力仍然薄弱。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产业化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科技计划实现新增产值不断增长,产业化净利润和出口额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中国科学院等国立科研机构专利转移转化数量也有较快增长,产业化合同金额大幅提高。但是,绝大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转化能力较为薄弱,对专利产业化工作未得到有效重视,多数专利未能效转化。例如,2009年中国科学院专利产业化工作虽取得显著进展,但专利产业化集中程度不断加剧,前5名院属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占全院的79.39%,较去年增加近3.5个百分点;前10名院属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占全院的91.85%,较2008年增加近2.7个百分点。
绝大部分研究所专利产业化水平较低,近90%左右的院属单位转化不足全院10%。因此,还需进一步强化专利产业化能力,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的引导和科学管理,使专利等科研成果转化为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
2.促进专利产业化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化。
目前,我国科研工作计划色彩还很浓厚,科技、教育和经济的三张皮问题依然很严重,总体上还停留在“新技术研究开发→形成产品→小试→中试→工程化→推向市场”等简单过程,许多科技项目虽然号称面向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实际上主要是跟踪研究,面向科学前沿的基础研究和面向企业实际需求的应用研究不足。
作为政府部门研发经费投入主体,政府部门每年发布范围很宽的投入目录,只关注经费投向和分配,以完成计划目标和通过验收为准,没有面向实际应用,导致必须增加专利等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由于落后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职称评审制度,大多数高校、科研机构等专利发明人实际上主要关注专利的附加效应如名誉效应、职称效应、奖励效应、资助效应、考核效应等,而专利本身应具有的通过实施利用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效应却严重不足。所以,虽然我国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近年来大幅增长,但专利产业化的真正经济效益却并不高。
3.专利产业化组织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专利产业化中介平台服务能力较低,机构发展混乱,缺乏如牛津大学、弗朗霍夫协会技术转移办公室和全资公司以及OCEAN TOMO Intellectual Venture等高水平、国际化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多为政府下属机构,覆盖面小,服务意识较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弱,必然导致我国专利拥有方难以找到市场,需求方难以找到所需要的专利技术。另外,我国专利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协同机制还没有形成。如国家火炬计划、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投入规模小,远不能满足专利产业化的需要,只是蜻蜓点水;风险投资资本回收与担保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专利技术创业的风险很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有机连接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银行风险无法化解;创新和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展对以专利知识产权为主体的创新保险业务。
4.专利产业化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可以发现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科技进步法、合同化、成果转化法没有突出以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专利产业化的法律地位较低,造成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二是专利法主要定位于审查、授权、保护和行政管理,对包括专利产业化在内的知识产权应用和产业化规定仍然不够,也没有或很少涉及到具体的财政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人才政策等政策工具来支持专利产业化。三是一些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对促进专利产业化支持不足,一些政策和实施细则要么政策缺失,要么交叉重复,要么可操作性不足。
综观如上我国在专利产业化上面临的种种问题,其核心本质就在于没有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专利技术,一味的追求与专利本质无关的荣誉等将造成专利无法使用的现状,很多人错误的将此问题归咎于政府引导。其实政府能做的事情已经在积极修正,而真正需要发展的是发明人自身意识的提高和专利质量提升,加之类似于我司这种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才能形成运作良好的专利转化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