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模式

发布时间:2016-04-07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26

1.技术标准联盟的基础和模式

技术标准联盟是以技术资源互补、技术创新与共同技术进步为目的,涉及研究与开发、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以及标准的许可与技术扩散等内容和环节的创新协作关系。具体的联盟结构安排从松散的、非正式的备忘录(大多数情况是这样),到合法结构化的联合投资、资产共享协议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技术标准联盟不仅共同发展技术标准,还包含研发协作和市场开发。

 
标准合作竞争的基础是产业创新网络。产业创新网络是由产业创新集群中的主导企业为了创新利益而与其他主体(包括供应商、用户、竞争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政府、和标准化组织等)依靠技术标准的关系建立的合作竞争性的集合(如图1所示)。

创新网络中的主导企业和竞争对手是提供标准的主体。主导企业是核心技术平台的提供者,通常具有大规模的市场基础,在创新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主导企业通过战略伙伴提高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竞争对手与主导企业进行技术地位、标准化权重、市场份额的争夺,同时又是主导企业的横向合作者,相互间的社会资源和能力的互补性会降低标准创新的成本。

创新网络中的供应商主要为上述企业提供原始设备和零部件。互补产品生产商提供辅助性技术,他们既是技术标准的需求者也是合作者。技术标准的使用者还包括用户、分销商等,以上都是产业链的必要组成部分。

创新网络中的其他主体还有: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支持;研究机构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提供创新成果,帮助解决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难题;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技术标准化发展提供专业性服务支持,帮助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建立信用机制、优化企业管理组织;标准化组织不但是技术合作与竞争的论坛,还可以为标准合作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支持。

重要国际性技术标准侩作网络如移动通信系统(NMT,GSM,LTE,蓝牙)等都是技术创新协作网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企业及其联盟运用专利战略,在世界各国大量申请专利,形成专利包围圈,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专利和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从而谋求进入或控制市场的主动权。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重要技术标准联盟如闪联、e-家族、EVD、WAPI、TD-SCDMA等,其协作网络也都开始包括从研发、专利、标准直到产品市场的整个过程。

标准联盟的形式来源于创新的合作体系的模式。根据创新网络成员在产业中的角色,可以把创新网络组织的模式分为纵向合作模式、横向合作模式和混合合作模式。横向模式是指在相同的行业、相同的生产阶段或贸易阶段的企业实现联合。
 
成员之间共享信息、联合采购、融资和开发,能够避免恶性竞争、增强综合实力,制定行业标准或规则、消除重复投资、降低生产成本、规范市场等。纵向合作模式是指同一价值链上的企业由于技术之间的关联程度高而形成的联合。纵向合作有利于使研发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加强企业对采购和销售的控制,通过把市场环节内部化降低交易费用。
 
混合合作模式是不同行业之间的高技术企业开展技术联合,能够减少经营风险、缩短开发周期、扩大企业的目标市场。围绕技术标准形成的联盟,一般具有半开放的结构:具有较强研发和知识产权能力的少数企业作为核心成员进行封闭的合作,对于加入联盟的其他成员实行有限开放。

2.技术标准联盟的建立和运行概述


技术标准化联盟的建立和运行过程包括联盟发起、吸收成员、国内国际扩张、解散等过程,也就是技术标准从提出、确立,到扩散,再到衰亡或转化的过程。把技术标准化联盟发展的主要阶段概括如下:
 
第一阶段,发起和准备。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研发协作与并购、主导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战略、多种技术和方案的提出,合作框架文件签署。在这一阶段重点要做好联盟伙伴的选择,要对联盟伙伴进行评估。
 
第二阶段,建立标准。在这一阶段完成基本技术方案的选择和确定,实施知识产权谈判与交叉许可,签订战略性技术协议、准确地执行标准与产品开发。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处理好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知识产权权利。在这一阶段,企业之间的诚实合作十分重要,应建立联盟信息交流机制、企业高层协调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快速协调矛盾,作好风险控制。
 
第三阶段是标准的发展与基本技术的市场扩散阶段。主要完成标准许可方案,互补产品和相关服务标准及其标准加入,进行技术转移、扩散及相关产品竞争,网络不断开放、标准联盟进一步扩大。
 
这一阶段,要进行联盟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联盟规范运作和任务执行,并且避免联盟非法运行,尤其是涉及垄断法规制的“共谋”行为。第四阶段,标准的产业应用衰退、标准化联盟解散或向新的领域转化。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在于避免资产清算纠纷。

3.技术标准联盟合作伙伴的选择

发起企业根据标准确立与扩散的具体要求,确定自身所具有的技术标准化能力及所缺的技术标准化能力,确定伙伴选择范围。伙伴能力评价的关键在于明确技术标准确立和扩散的影响因素,建立科学的候选伙伴评价指标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并依据评价模型所需的指标,完正成候选伙伴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获得及时、准确、客观的指标值,适合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技术标准联盟候选伙伴的技术标准化能力进行评估。
 
在进行伙伴利益协调方面,目的在于协调伙伴之间私有标准之间的矛盾,保证发起企业选择伙伴后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益协调问题是技术标准联盟伙伴之间的核心问题,也是在伙伴选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伙伴选择风险控制,主要是确定候选伙伴的联盟诚意和忠实程度。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联盟的形成速度下降,成员不信任度增强,这往往会使真正贡献力量的优秀企业退出联盟,导致联盟的解散。
 
4.联盟伙伴的关系类型和知识产权权利

技术标准联盟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存在竞争关系、互补关系、障碍关系三种类型。如果标准候选技术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那么技术拥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竞争的,任何一个失败的企业都会被排斥出联盟之外。
 
互补关系主要存在于互补品生产企业之间,比如电脑行业中英特尔和微软公司,他们之间的技术合作成为联盟成功的典范。
 
障碍关系是指基础专利必须依赖从属专利才能进入商业化应用,而从属专利必须得到基础专利的允许才能得到使用,如高通公司和各大手机厂商之间就属于这种关系。伙伴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例如在标准体系中的某个局部技术特征存在竞争关系的伙伴,在另一项局部技术特征上又可能是互补关系。

在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竞争关系时,运用孤立原则破坏竞争对手在标准化同盟的信任基础及潜在市场应用规模。有以下几种模式:
 
①弱弱联合。强大企业掌握独家技术时,弱小企业之间形成同盟使之孤立,破坏强大企业的同盟。理由在于如果强大企业的解决方案标准化将导致客户市场只能面对单一解决方案制造商。
 
②强强联合。弱小企业掌握独家技术时,强强联合使之孤立,破坏弱小企业的标准化同盟和潜在的市场应用规模,
 
③以强联弱。强大企业掌握独家技术时,主动联合弱小企业,同盟有利于标准制定和实施,且对自身市场规模挑战较小。
 
④以弱联强。弱小企业掌握独家技术时主动联合强者,同盟有利于标准制定和实施,且有利于扩大市场应用规模。

技术标准联盟的知识产权权利是联盟的基础。交叉许可是最重要的联盟形式,只有拥有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组合的公司才能真正主导标准化。知识产权决定联盟结构。在合作谈判中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的公司具有战胜竞争对手的明显优势。但是,技术标准联盟中单一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完全性。极少有个别知识产权或者个别企业的知识产权能覆盖整个技术体系。

在联盟内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有以下特点:
 
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影响企业的标准化战略选择。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希望独立发起标准化,弱小公司希望通过联盟发展标准。当企业拥有生产一个系统产品的多数甚至全部技术资源和能力时,可以选择独立将产品推向市场,但是其产品技术与其他企业不能实现技术兼容;与其他企业共同参与标准化过程的风险则会使得未公开或未保护的知识被他人利用。
 
②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必要程度影响企业在联盟中的地位。必要专利是标准发展和联盟网络的关键要素,在技术交换和许可谈判中的威力巨大。
 
③联盟成员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控制权分配将影响企业在联盟中的合作态度。在研究开发和技术标准化的合作过程中,专利及其组合等技术知识以及隐性知识是合作者最重要的资产。共享知识可以获得更高的合作收益,共同控制模式(双边否决模式)是实现联盟企业之间充分知识共享的唯一控制模式。

技术标准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扩散。技术标准合作可以降低消费者选择的不确定性,消费者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在未来使用者最多的标准,特别是一些跨国大企业宣布支持某个标准后立即就能在市场上形成巨大的预期效应,标准很快就会得到推广。技术标准联盟成员之间通过技术协调互补,协作研发,解决产权矛盾等,可更早更快的使技术得到成熟,从而缩短市场选择技术的时间。那些拒绝将关键技术授权以保持对网络的控制的企业会把顾客和供应商赶到竞争者的网络中去。

5.技术标准联盟运行的绩效评价

技术联盟运行绩效体现为联盟个体与整体的绩效。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运行成本、协调能力、盈利能力、成员关系质量、敏捷性等反映联盟运行绩效的指标。
 
6.区分技术标准化联盟的合作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共谋关系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共谋关系,一般指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可分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实际及潜在的竞争者之间联合限制贸易的行动,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操纵投标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在产业链条中不同环节(如生产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
 
主要包括限制货物及服务销售的地域范围、限制货物及服务销售的客户、限制货物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及条件等。按照反垄断法的原则,公司及个人组成协会或联合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就某产品在过去交易、现有存货、交通费用的成本、产量、实际价格散发信息,但并不能就产品价格、产量或限制竞争等方面达成或企图达成任何协议。

技术标准化联盟是发展和采用共同技术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制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就其有关信息进行交流,并协商共同技术方案。有关技术领域的竞争者聚集起来采取积极的行动将一项技术解决方案设定为标准,这种行为本身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
 
为规避反垄断法,标准协议的各方面需要随时准备好证明自己的协议促进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和公众利益而不仅是自己的利益。在新经济产业中,联合制定标准已经成为产业间正常的协作方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实现网络效应从而使消费者免于受到标准异常终止的伤害。因此行政与司法制度对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的联盟标准化活动给予了更多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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