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布局:侵权预警及保护策略的原理及其应用

发布时间:2016-04-07 编辑:IPCOO创新咨询管理平台 点击:40

专利的保护布局,根据与目标市场活动相关的专利信息分析和满足市场竞争的策略需要,通过优化企业专利及其他技术资产的组合实施多重保护策略和侵权救济策略。

1.侵权预警体系概述

专利侵权预警是收集本技术领域的技术情报、整理和分析判断,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专利事务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做出预报。专利侵权预警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企业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争端提前发布警告,另一方面是对即时发生的专利争端做出迅速的反映,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专利预警已成为现代企业应对激烈竞争的必需手段。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案件日趋增多,与专利有关的纠纷呈扩大化趋势。知识产权战争逐渐成为未来商战的主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利用专利预警来规避专利侵权,进行主动防范。通过专利预警,企业可以明晰自己的权利范围,同时掌握相关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范围,对可能有抵触的他人权利有清楚的认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以专利检索和调查为基础、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和市场信息来实现。
 
专利预警对政府、企业、实验室、大学都有价值,尤其国家机构和大企业建立专门的专利预警机构与工作机制,目的是鼓励创新、保护投资、发展市场。

一般地,企业专利保护和预警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状态;
其二,对企业自主专利的产生、专利技术的利用和保护措施给出依据和建议;
其三,发布警示和作出技术发展对策;其四,侵权和/或被诉侵权应对措施。
还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专利预警会超出专利权自身的范围,扩大到关注以核心专利为代表的技术权利集合,其中还会包含技术秘密和其他技术平台的侵权问题。
 
技术部门的预警人员定期按照检索表达式对一定范围专利数据库内的专利信息进行检索采集,然后通过预警公式来发现对企业有影响的专利,并发出预警信息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技术部门一起对预警信息和目标专利进行分析,得出是否预警的结论,及时反映给公司的决策层,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当市场部门和销售部门的人员发现一些重要的市场、商业、专利信息,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时,也及时反馈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看是否存在专利上的影响,并将预警结论发给公司的决策层。

要保证专利侵权预警工作的效率性、专业性、及时性。在研发活跃的企业,往往产品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专利权内容较多,专利保护和预警的意义和作用将更为明显。例如通信行业每年新增专利多以万计,开展专利侵权分析工作量很大,必须通过工作体系来实现、并提高效率和形成积累。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情报部门,或者建立专门的专利信息中心,形成与企业产品和市场相对应的专利数据统计与管理平台。
 
专利侵权预警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市场性和法律性,建立专利侵权分析专家队伍开展工作。由于技术和市场不断发展,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出现,因此专利侵权分析工作量逐年增长,另外由于技术发展的继承性和反复性,有些以往没有侵权意义的专利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因此需要建立不断积累的专利侵权分析数据库,以避免大量的重复劳动,建立专利侵权预警程序进行实时预頁警,还需要一套可靠的流程机制来保障。

2.侵权判断和风险等级

侵权判断是将某一项目或过程中所采用的产品或方法作为侵权判别的研究对象,将研究对象与现有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主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判定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高风险等级,研究对象的技术方案中必要技术特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则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具体形式有:研究对象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的概念,而研究对象所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或者研究对象在利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使研究对象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也侵犯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度风险等级。研究对象有部分技术特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等同的技术特征。有两种情况:研究对象的技术特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比,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以及对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如果同时具备两项条件则满足等同原则,提高了侵权风险。

低风险或无风险等级。如果研究对象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风险较低;如果研究对象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则无风险等级。

3.专利分析的目标和策略

(1)分析目标

行业专利现状分析:搞清国内外同一行业中的技术发展状况,与竞对手相比优势或差距。
技术标准分析:对技术标准方案进行专利分析,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
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分析:针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帮助企业自身规避技术威胁,占领竞争对手的技术盲区。
特定技术领域专利分析:针对一些特殊的技术领域进行分析,目的在于确定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核心技术,寻找技术空白。

(2)分析内容

首先要进行专利检索,需要企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一起,根据相关技术的特点制定初步的检索表达式,并经多次验证后确定下来,进行专利数据的采集,并将采集后的专利数据进行分析。除了通过对专利数据的著录项目信息进行简单的定量分析外,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进行专利全文的阅读,并对专利文献列表添加技术和法律属性因素,并在这些因素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国内分析工具有PIAS、M,CAM、PatentEX、PatentGuider、HIT—恒库等,国外分析工具有Aureka、TDA、STN AnaVist, Focust,  Patentlab-II和 Biz Smart Chart等。
        
(3)分析策略

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可能一次侵权诉讼就能使其在市场上遭遇重创,甚至灭顶之灾。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应首先树立危机意识,立足于生存,尽可能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谋求自身的渐进发展。首先,在研发之前就应通过专利调查来调整、准确确定研发方向,避免投资风险。其次,通过专利检索分析,把握同行业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获得知识、提高水平。最后,对引进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了解,避免侵权风险。

大型企业专利检索和分析的重点有所不同。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恰当的专利检索和调查策略,保障企业随时把握技术发展前沿。首先,对技术动向和市场走向进行调查,达到遏制竞争对手、抢占技术制高点的目的。有时为了迷惑竞争对手还故意公开一些与企业发展的方向不一致的技术信息或没有利用价值的技术情报。其次,大企业进行专利法律调查的目的应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做准备。需要重视同族专利调查,掌握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律规定不同,同族专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向各国申请时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也会影响专利的法律效力。

4.专利预警过程管理

(1)在研发活动中开展专利预警

在企业制定技术开发项目之前进行专利查新检索避免低层次重复研发。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可以找到技术的空白点和发展趋势、发现已有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建立企业针对技术研发的专利战略。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跟踪相关技术的发展状况,更新专利检索信息。跟踪观察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发展情况,包括:哪些企业提交了专利申请、涉及哪些重要技术、所占此例多大、技术水平如何。当上述对比结果达到了预警的水平时则通过适当的机制发布预警信息,使企业可以采取应对措施。研究制订专利申请、保护、专利技术应用、许可和转让等方案。专利侵权诉讼发生时,制定专利侵权技术判定报告、提出规避侵权的技术方案。

(2)在市场活动中开展专利预警

在企业拓展目标市场,针对满足该目标市场的技术及产品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现有市场范围内的技术发展展状态及竞争对手在本市场领域的专利资产布局情况,以避免专利权的冲突。可以找出竞争对手可能的侵权范围,以及专利权的空白点,建立企业针对目标市场的专利战略。当市场机会出现以后,在产品销售活动过程中,持续地跟踪竞争对手的产品推广情况和投标中所运用的技术和产品组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研究制定专利组合保护方案和专利侵权救济策略。在市场活动中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工作、消除瑕疵、避免侵权风险,对保证合同、销售有重要的意义。在现代国际产品贸易中,有些产品涉及较多技术要求,产品所涉及的供应链复杂、数量较大,及时理清产业链上下游的知识产权关系、预先处理侵权问题,可以避免市场机会丧失。

 
(3)综合分析预警


专利预警条件是专利预警平台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多个判别条件加权积分来得出预警等级的方法,称为“综合预警”。预警条件所涉及的因素包括技术领域、权利地域、期限等,例如定量分析目标专利是属于国内申请还是国际申请、专利质量如何、被引证次数、权项数的多少、该领域的哪些专利是否被一些标准所采纳、哪些专利经常成为诉讼和争议的对象、哪些重要专利是属于竞争对手或友商、专利被企业所关注的程度、同族专利的多少等诸多因素。
 
同类产品或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指标提高的程度、同族专利的多少等诸多因素。同类产品或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指标提高的程度、说明本企业将面临更多的专利障碍。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时,应对挤压本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企业进行重点分析。
 
在建立专利预警工作机制和平台后,预警团队需要定期按照当初确定的检索表达式来采集新产生的专利信息,并按照既定的预警公式进行预警分析,所采用的检索表达式和预警条件可根据公司需要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专利组合保护

1.如何综合制定保护策略

企业宜首先考察专利和其他技术资产形成多重保护策略,为知识产权的经营、竞争与合作创造基础。专利保护策略包括权利取得、专利组合、专利与其他技术资产组合、地域组合、策略公开、专利经营等保护策略。

专利保护是一个综合的机制,具体策略与技术、标准、市场、政策、法规、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见表1)。专利保护策略首先是一个经营问题而不是司法救济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反侵权或抗辩的代价过大,尤其是针对发达国家市场由于司法的独立性强,一旦卷进诉讼将导致难以回旋的后果。

2.权利取得策略:专利申请时机、范围、种类、地区、专利维行时间的选择

在确定申请时机时要考虑发明创造的应用价值。如果研究领先同行,一般要等其应用研究大体成熟后再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其他企业搭便车改进、抢先申请二次专利;如果竞争对手多、市场需求量大、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尽快申请专利。

有的技术成果不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 Know-how)来保护更为有利。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企业技术秘密已经有100多年。有的发明可以部分申请专利、部分保密,在专利申请人在确定申请国时要考虑能否在该国获得有效保护。需要考虑申请的国家关于专利条件的规定、专利保护的政策、法律、文化环境等因素。该国是否有前景广阔的专利技术实施市场、竞争对手是否具有较强的仿制能力。

专利的实际维持时间是权利人根据其自身条件、专利技术情况、专利制度相关规定和专利管理制度及专利战略等主要影响因素做出的综合性决定形成的。专利带来企业资产增值最重要,不能转化为产品应用、不能通过各种经营方式转化、不能通过保护性的组合发挥专利作用的可以缩短其维持时间。

3.专利组合保护

新技术往往是通过多个专利共同保护。科技领域中许多产品之间往往互补形成复杂产品系统,这必将涉及众多专利权人。某一企业想要制造一个新产品必须向许多权利人取得许可。

“专利丛林”问题最早由美国著名专利法专家Karl Shapiro提出,指开发新技术的人必须在专利丛林中披荆斩棘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全部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专利丛林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批判意义,认为其阻碍技术革新。

“专利网”战略又称外围专利战略,是指企业围绕基本专利开发配套的外围技术,并通过专利权保护的战略。专利网的一种类型是在自己的专利周围设置许多原理相同的小专利并形成专利网;第二种类型是在他人的基本专利周围设置专利网。专利网与专利丛林都是围绕核心目标的专利集合,专利网的提出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意在实施专利保护。

“专利组合”( patent portfolio),是企业控制的战略性集合。专利组合以过程或产品上的相关性为特点形成保护范围更大的“超级专利”。企业运用有派生关系的多种专利形成组合保护的方法主要有:必要专利与潜在必要专利组合保护、基础专利和二次专利组合保护、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组合保护等类型。

(1)必要专利与潜在必要专利的组合保护。
 
开发专利并写入标准中,再围绕该专利开发较多的外围专利或二次专利,这些专利由于满足了同类标准的需求或架构,是实施标准可能使用的专利,即“潜在的必要专利”。有时虽然这些潜在必要专利看上去和标准无关,但标准的发展可能遭遇该技术路线。跟随型的企业还可以在充分研究竞争对手必要专利基础上用大量潜在必要专利将其包围,因此将标准的发展趋势囊扩到自己的专利权范鬧,为交叉许可创造条件、降低进入目标市场的风险。

(2)基础专利和二次专利的组合保护。
 
所谓基础专利是与二次专利相区别的,某一技术领域的原创性专利,该领域的其他技术方案都以该专利为基础发展演化而来的。实施二次专利有赖于实施该基础专利,因此侵犯了其专利保护范围。由于专利网战略或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即使企业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基础专利,也会很快被其他企业的二次专利所包围,因此削弱甚至丧失拥有基础专利的优势。必须不断地开发二次专利、从被包围到反包围,形成周期性的技术浪涌,持续地抗衡竞争对手。

(3)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组合保护。
 
所谓核心专利是实现产品核心功能的专利技术。所谓外围专利是与核心专利技术相配合完成整个产品功能的专利技术,例如在产品中起辅助、优化作用的技术,或者用于研发和生产该产品的装置、方法或测试手段等平台技术、产品的应用方法等。实施外围专利并非一定会侵犯核心专利保护范围,但没有这些外围技术,核心专利技术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核心专利是基础性的,外围专利大多是选择性的。当外围专利由于技术成熟度较高获得广泛使用时会成为经济价值最高的技术,会对核心技术的运用产生效益型壁垒

4.专利、技术秘密和策略公开组合保护

企业申请专利的商业目的是使竞争对手不易进入市场,但专利文献的公开会提高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技术秘密可避免申请手续和费用、竞争对手无法利用,风险是一旦竞争对手掌握相关技术并申请专利反而造成被动。将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相结合可使二者优势互补。

(1)按照整体和局部区分。符合专利条件的内容申请专利,但对其中的关键、核心的部分作为技术秘密。虽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依据专利文献实施该专利技术,但是其最佳实施方案仍无法取得。这样能提高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和许可中的收益。反之,把相对独立的部分或配件申请专利,但是保留整体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他人要生产完整的产品需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2)按照效益高低区分。专利申请和维持需要一定成本,例如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等。没有明显的市场需求、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就不值得申请。有时技术简单的产品也能领先市场,能比较容易被他人开发出来,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更加重要。

(3)按照仿造难易区分。对发明创造中容易被他人仿造且不容易保密的部分申请专利保护,而对发明创造中技术难度较大且不容易模仿的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没有掌握该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在产品质量和工艺方面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方案的发明创造易于仿造,应当申请专利。

(4)按照创造性高低区分。最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那些创造投入高、技术门槛低的技术。没有必要为技术围墙较高的技术申请专利,因为这些技术自我保护能力强,可以避免由于申请专利而公开技术及支付额外的专利申请费用。

(5)按照侵权判别依据是否明显区分。当对一项技术方案从以上各个方面进行考量后,仍不容易决定是按照专利保护还是按技术秘密保护的,可以是否易于判断侵权来确定。当一项技术方案具备判别手段可以明确地判断侵权时可申请专利;当一项技术方案不容易发现侵权时,应当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难以发现侵权的专利很容易在公开后被竞争对手隐蔽地利用,造成企业技术资产的损失。考虑侵权判别的难易,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用户可见的功能设计与用户不可见功能设计相比;
②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相比;
③组件、模块与设备、系统相比;
④核心部件与应用产品相比,侵权判别相对容易、判别成本相对较低。

专利、技术秘密要与“策略公开”组合保护。针对明显缺乏创造性或效益性的技术方案,应当选择“策略公开”方式破坏新颖性,阻止他人获得专利权。例如IBM每年花费其总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年申请专利有六七百件;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IBM每月自行出版技术公报,在技术公报中公开“未申请的发明专利”就有8000件以上。一方面说明其申请专利采取有选择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说明其巧施文献公开的战略,以阻止他人申请该专利的目的。

5.地域组合保护

国际化企业会向多个国家申请重要发明专利。一般应考虑向有密切经济贸易关系、市场需求量较大、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申请。有生产地保护、效益市场保护、生产国打击、销售国打击四种策略。生产地保护是指选择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并在该国申请专利保护。效益市场保护是在目标市场所在地申请专利保护。生产国打击是指在产品市场比较分散时,重点考虑竞争对手的所在国、产品工艺来源国。销售国打击是指在竞争对手较多且分布在不同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在这些竞争对手的主要市场地域申请专利。综合运用以上策略对不同的产品或不同的竞争对手采取不同的方式形成专利的地域组合保护。

中兴对爱立信案反映了地域组合保护的运用。201 1年4月起,爱立信在英国、德国、意大利三国以涉嫌手机专利侵权为名向中兴通讯旗下三家子公司发起诉讼。随后,中兴在中国针对爱立信的移动专利提起诉讼。2012年2月双方握手言和,同意相互撤销针对对方的所有专利侵权诉讼,并签署了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交叉许可。中兴和爱立信的握手言和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典型实战案例。

6.多种经营方式组合保护

运用多种经营方式实现专利的组合保护有专利收买保护、专利投资保护、专利回输保护、专利共享保护等方法。

(1)专利收买。从发明人或其他机构直接购买专利权是快速获得技术资产的手段。一是购买全部专利权快速获得技术垄断地位。二是收购与自己的技术组合有竞争关系或从属关系的其他发明创造以减少竞争对手。领先企业一般利用资金优势收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强大竞争对手之间往往通过技术交换(例如交叉许可)实现共存。三是通过资助研究机构或与其合作研究,用较低资金在多方向上培育,获取所需知识产权。
(2)专利投资。专利投资和产品输出策略是企业向准备投资或输出产品的国家申请专利。企业用专利作为产品销售的开路先锋,避免投资和产品受他人控制,积极主动地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市场竞争主动权。这一策略已成为大企业积极参与全球竞争的主要手段。

(3)专利回输。在引进专利技术后经研究、消化吸收和创新,将改进的技术以专利形式卖给原输出国的方法,可摆脱原输出国专利的控制。企业专利回输战略与标准化战略相结合可以加快技术开发成本的回收、扩大产品的销售市场和技术使用范围、提高产品国外市场占有率。

(4)专利共享。专利共享战略是指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而自愿允许其他厂家无偿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战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先进但一时难以得到市场普遍认可的产品。一般情况下共享是有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可免费共享。两个或以上专利权人相互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的联营组织或联合安排可以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减少专利纠纷。

 
7.专利和商标等其他资产组合保护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代表商品商誉、促进消费导向的作用。企业拥有专利会在公众心目中形成技术创新能力强的良好印象,提高品牌形象。企业拥有的商标价值越高越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推广,使某种新技术发展成为主流技术。

专利和商标可以共同作用于产品,运用专利商标捆绑、专利商标置换、专利商标共同保护、商标接替专利保护等方式。专利商标捆绑是指当企业在实施专利许可时把商标也许可给对方使用,这样可以扩大本企业的影响力。专利商标置换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换取商标使用权。专利与商标共同保护是企业对获得商标保护的产品施加专利保护,或者为施加专利保护的产品又施加商标保护,使信誉倍增。用商标接替专利保护是利用注册商标期限可以续展、驰名商标可以跨地域进行保护来克服专利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的不足。专利和其他工业产权共同使用,例如品牌标志、装饰、包装等,也会产生相互强化的效果。

三、冲突解决策略

1.专利维权

(l)维权时机,权利人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当事人自己拥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而且具有较畅通的销售渠道则应及时维权。如果权利人的产能有限,可以考虑收取权利金并进行专利许可的诉讼目的,可等到侵权人已经投入生产并且建立相应的销售渠道时再提起诉讼。

(2)起诉地点。专利侵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来说,权利人一般会选择自身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侵权行为还要考虑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的专利权状态以及当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和标准。即使是在国内,不同的法院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应寻找既有管辖权、判决结果又能够对已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3)被告的选择。专利权的侵权主体就可能包括制造商、使用者、许诺销售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多个主体。权利人维权的最好方式是直接起诉制造商,这样才能在源头切断侵权产品的来源。如果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处于不方便或者不利于诉讼的情形,专利权人可以选择销售商或者许诺销售商作为第一被告、制造商列为第二被告,迫使制造商到专利权人选定的法院进行诉讼。

2.侵权抗辨

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利器,每个企业在积极主张权利的同时,也时刻面临着他人提起诉讼的风险。应充分利用法律、舆论等途径,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的反击。企业如果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故意,那么接到侵权起诉或指控之后,应首先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犯进行分析和调查:①调查和分析对方权利是否有效。②评估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地域范围。③评估自身侵权的可能性,由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

企业面临侵权指控时在程序方面的抗辩的理由有:①对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②对方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③受理法院不具有诉讼管辖权等。企业面临侵权指控时在实体方面的抗辩理由有:①禁止反悔原则;②先用权抗辩;③现有技术抗辩;④逆等同原则抗辩;⑤不视为侵权情形抗辩;⑥无效抗辩。如果原告提出侵权警告之后在长时间内未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的,企业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权警告之后在长时间内未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的,企业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以摆脱不利状态。
关于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一种“专利权滥用抗辩”。由于标准中专利权的行使受到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约束,这被视为标准化组织成员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作为一般法定权利的例外,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垄断法对所谓“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见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内容。

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商业目标相结合

诉讼方案的战略选择要充分考虑到诉讼的成本和收益。企业可像对待其他投资方案一样,通过运用收益一成本分析或者其他定量分析技术对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列出不同方案的可能结果及其时间和资源成本,对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狈测,确定最优方案,确保诉讼是有经济效益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目的有以下方面:
(1)通过诉讼影响市场竞争态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抛出专利武器影响市场格局。诉讼的成败需要漫长的法律程序,公众往往被专利大战的曲折生动的情节和结局的胜败所吸引,而忽视了诉讼产生的原因。主动采取诉讼策略的企业,已经通过起诉行为在关键时机打击了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产品的决心。竞争对手的反击即使在法律上有效,也错过了关键性的市场机遇。
(2)通过诉讼补充产能不足。在自身生产能力不足,但产品又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主要目的可定位于迫使侵权人寻求授权许可。这样专利人可以利用他人的生产能力扩大自身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国外诸多专利权人起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目标在于迫使我国企业向其寻求专利许可,利用中国企业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3)通过诉讼获得与对方的最低合作条件。专利权具有权利状态不稳定的特点,企业如果要实施对方的专利,可以一方面通过行政途径(一般国内)或法律途径(欧美等国)申请该专利无效,另一方面向专利权人提出许可要求。这样企业一般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许可。

(4)通过诉讼获得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数额作为其诉讼索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进而减少企业可能承担的律师成本。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数额与所付出的成本相比是否适当。

(5)通过诉讼提高企业知名度。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利用媒体关注知识产权诉讼这一机会进行宣传。特别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如果发现大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或者被大企业起诉,应充分利用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自我宣传。在面临跨国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或者反垄断的诉讼也能扩大知名度。

4.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选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定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主要涉及假冒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2007年我国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列入自诉案件的范围。因此在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后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在专利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权利人可选择刑事程序来维权。侵权人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会与权利人就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协调,选择刑事程序,通过“以刑逼民”的方式所取得的维权效果比一般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好些。

英国专利法对以下几种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①伪造专利记录;②擅用专利局名义;③冒充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言人;④冒充专利;⑤冒充已申请专利。美国专利法对以下几种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①冒充他人专利;②冒充专利;③冒充已申请专利。法国专利法规定以下行为为犯罪并处以罚金:①假冒他人专利或专利申请;②专利泄密以及擅自实施专利。日本专利法将危害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①侵害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②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专利权、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延长注册以及专利异议申诉的决定、审判的行为;③以非专利产品、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德国专利法则规定,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明者,即可构成非法使用他人专利罪,综上所述,两大法系皆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大陆法系还规定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刑事责任,尤其德国法以后者为重。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虽对破坏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刑事制裁,但对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没有给予刑事制裁。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裁决,还可在行政裁决不满的情况下再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选择上,须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是否方便行使救济途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受理机关不同,行政保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司法保护必须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例如我国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没有审理权限就只能向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审理专利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当事人可以考虑寻求行政救济。

(2)行政和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不同。对侵犯专利权的,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保护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主张。权利人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的,仅限于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此侵权,赔偿问题只能请求行政机关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和司法救济的程序不同。司法保护在程序的适用上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预期审理期限:行政保护在程序上的规定不如司法完善。例如,专利法规定司法机关可应请求人的申请对专利侵权采取诉前停止侵权的措施,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专利权的行政救济却没有此项规定。行政和司法裁决结果的执行方式也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对法院的裁决,胜诉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冲突解决方案

企业的竞争始终应该在市场上而不是在法庭上。法律可以解决企业之间、企业家之间的某些纠纷,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企业矛盾或者企业家之间的矛盾问题。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可寄希望于利用法律打击或消灭竞争对手。为此应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实现商业目的的手段。对于国际贸易中技术冲突的解决方法,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救济,而应首先考虑运用多种合作经营方式来处理,并重视国际组织调解、仲裁及国内外行政手段等多元方式来化解纠纷。

(1)和解。被诉侵权的企业应积极分析和解的可能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成和解,从而避免在诉讼中消耗漫长的时间和巨额的费用。在存在和解可能的情况下,被诉企业首先要主动要求合作,并根据本企业的优势、产品市场分布以及对方企业的需求恰当地提出和解条件。如果对方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初不愿意和解,可以反诉专利无效来拖延诉讼时间。最后,被诉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达到以反诉促谈判的目的。

(2)调解和仲裁。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之后,被诉的企业可以寻求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以减少知识产权诉讼可能发生的巨额诉讼费用。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独立性强,一旦进人法律程序可能导致难以回旋的结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调解和仲裁中心适合处理跨境争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通用的机制,不包括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机构。欧盟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处理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地,国际标准化组织不处理专利纠纷。

(3)合同解决。解决标准中专利问题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①组成标准联盟的专利联盟成员间的内部合同,这类合同一般会基于提高效率和防止垄断两方面的考虑来订立。这类合同涉及成员间专利的交叉许可、专利费分配及商业保密等条款。专利联盟内部合同条款内容的核心是提高效率并预防垄断。
②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与采用该技术标准的技术被许可人之间的技术许可条款,规范技术许可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许可范围、许可费用等内容。对专利许可中不当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各国立法主要以竞争法或者合同法方式加以规范的。
③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根据标准机构要求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声明,其主要内容一般是专利权人表明其愿意根据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专利许可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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